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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45发生肩难产时处置不当且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 医院应承担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赔偿责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4日|分类:医疗纠纷 |837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例(11)(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引言卫生院在孕妇阿某分娩过程中未书面告知产妇分娩过程中可能存在臂丛神经损伤等医疗风险,未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本文共计2036个字,全文阅读约需4-7分钟。

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增多,未成年人就医引发的医疗纠纷数量呈增多趋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牵动着全社会的心,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孩子患病无疑是一件大事,医疗损害对未成年患儿的身心健康及未来发展影响巨大,而且因未成年人引发的医疗纠纷表现出来的医患矛盾更加激烈。因此,需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源头预防及减少医疗纠纷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学专家辅助人】在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患者缺少专业知识,收集医院过错的证据相对困难。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利于患者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专家辅助人利用其掌握的知识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客观真实发表意见,有助于弥补当事人在涉及专业领域诉讼时的医学知识不足。

形成原因】(1)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成为医疗纠纷的“重灾区”,是多重因素导致的结果;(2)每个家庭都比较看重孩子,孩子生病,几代人都跟着急;(3)家长对于医疗行为的关注度很高,一些医疗上的小疏忽,发生在成人身上或许不算问题,若发生在孩子身上就算大问题;(4)孩子发育尚不成熟,不仅耐受性差,而且病情变化很快,容易导致医疗差错。

案例郑某1与兴化市XX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苏1281民初7654号兴化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7)医疗案例 (34)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例 第45号

【基本案情】2016年9月5日5时,原告母亲阿某因停经41+6周,阵发性腹痛,5小时入住被告XX卫生院,入院诊断:q3p1孕41+6周L0A临产,6:40原告出生,重3600克,产后22小时发现原告右臂不能外展内及内收,表面无红肿,建议去上级医院检查及治疗,并于2016年9月7日出院。

【损害结果】2016年12月15日原告因“右产瘫3月,右上肢功能受限”就诊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肌电图报告提示:右侧臂丛神经严重损伤之电生理表现,累及中下干明显。

医疗鉴定泰州市医学会对原告的医疗损害进行过错鉴定,2017年11月28日出具鉴定书,XX卫生院在患儿郑某1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

法院认为郑某1因其母亲在被告医院分娩时造成右臂丛神经损伤,根据泰州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被告医院在本次诊疗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且为主要因素,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比例,鉴定意见分析到,原告的损伤主要考虑到被告对产妇产程中肩难产处置不当有关,也与产妇未行正规产检、超期妊娠、产时产力不足有关。纵观本案,被告确实存在较大过错和诸多瑕疵,故本院酌定按7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兴化市XX镇卫生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1医疗损害各项损失合计70225.48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XX卫生院在孕妇阿某分娩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发生肩难产时经治医师处置不当;且未规范记录处置的过程;医患沟通不够到位,未书面告知产妇分娩过程中可能存在臂丛神经损伤等医疗风险。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医疗行为作为高风险的职业,医院应更加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国务院令第701号(ZF)。//HXZD 215《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解读(附十八例警示案例)//【解读15】病历管理制度。//QQZR41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附十一例警示案例)//【解读5】第六十四条//F315肺癌患者经放射性碘125粒子植入治疗,造成截瘫构成四级伤残医院因医疗过错而担责。//W084医疗缺陷是否构成对患者的损害便是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W0301医院对肿瘤病人肺部感染评估不充分,未行必要检查,未及时行规范的抢救,造成病人死亡,承担赔偿。//W306医院对肺癌患者化疗后出现肺感染等并发症的诊治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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