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最高法观点(35) (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接上一篇)
ZGF23医疗鉴定意见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证明力的认定成为法院判案的关键
【案例】张某某与乌鲁木齐XX妇幼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民抗字第25号
【案由】医疗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解析】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案例类型】医疗纠纷最高法观点
【案例编号】(2014) 医疗案例 (35)最高法观点 第 23号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医疗损害鉴定、补充鉴定、质证、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医疗侵权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医疗风险管理、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阅读时间】本文共计3543个字,全文阅读约需7-12分钟。
【医疗过错鉴定】根据张某某申请,天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祥云鉴定所)对XX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祥云鉴定所经鉴定分析认为:医方在诊断护理过程中,诊断明确,一般治疗原则正确,但在期待治疗过程中,医方在手术志愿书病历记载中未告知患方剖宫产手术的利弊。对羊水动态监测不够,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只做了一次b超检查;而且对羊水过少可导致胎儿缺少脐带受压等严重后果未详尽告知。因此,医方存在过错与鉴定人目前脑瘫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加重了疾病发展的可能,在疾病发展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因此,患方疾病因素为主要责任,医方过错为次要责任。
【伤残鉴定】张某某机体损伤的伤残为iv级(4级)伤残。
【一审判决结果】张某某的目前状况虽然经乌鲁木齐市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不排除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根据双方提供证据及鉴定结论证实,XX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张某某脑瘫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故XX医院对张某某的损害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患方疾病因素为主要责任。判决:(一)XX医院赔偿张某某残疾赔偿金98060.16元;(二)XX医院赔偿张某某医疗费4834.1元;(三)XX医院赔偿张某某护理费177600元;(四)XX医院赔偿张某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五)XX医院赔偿张某某营养费5000元;(六)XX医院赔偿张某某误工费3000元;(七)XX医院赔偿张某某交通费800元。
【二审判决结果】张某某与XX医院均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6月2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乌中少民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乌鲁木齐市医学会所做的鉴定,确定本案涉及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祥云鉴定所认为张某某疾病因素为主要责任,XX医院的过错为次要责任。据此,原审法院确定XX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对原判决二、三、四、五、七项该院予以维持。撤销第六项,即XX医院赔偿张某某误工费3000元;(三)变更第一项XX医院赔偿张某某残疾赔偿金98060.16元为68642.1元。
【法院再审判决结果】张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1)新民申字第115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认为,
原判依据鉴定结论,酌情判令由医方承担40%,属于法律赋予的自由裁判权的合理行使。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检察院抗诉再审判决结果】张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再审判决不予准许重新鉴定属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法院认为,检察机关上述“重新鉴定”的抗诉意见,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亦不利于张某某实际利益的维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由于医疗行为的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学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仅凭法官的良知、知识和社会经验对此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审判实践中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方式予以认定。因此,医疗鉴定意见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证明力的认定成为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关键所在。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祥云鉴定所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员亦根据法院的要求,出庭对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意见进行了答复,张某某虽对该鉴定结论亦不服,但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鉴定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法院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
【延伸阅读】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XYZJA90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构成医疗事故罪。//F315肺癌患者经放射性碘125粒子植入治疗,造成截瘫构成四级伤残医院因医疗过错而担责。
(全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