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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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0. 学校组织小学生打扫校园卫生中嬉戏导致骨折被告学生和学校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371人看过

  【校园欺凌简介】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多发生在中小学,受害者往往会长期受到欺凌。校园欺凌一直存在,校园欺凌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很多事件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校园欺凌事件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成为一些人终身都挥之不去的噩梦。

  【校园欺凌的困惑】 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却都没有涉及。基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心智上的不成熟,法律在对未成年施暴者处罚时采取了额外的保护,而未成年受害人权益亦需要保护。

  【校园欺凌的重视】 在公众普遍怼校园欺凌不满与愤怒之下,因此各个国家越来越多的采取了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以刑法处罚,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很难收到预期效果,法律介入除了适度惩戒,着眼点还在于预防暴力发生。在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上都顺应了当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际趋势。

  【校园欺凌的特点】 校园欺凌的存在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的特点,具体配套的应对措施仍需摸索,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

  【校园欺凌的解决途径】 1)求助:包括网站,求助电话,求助信箱,求助微信等。2)普法:采取下社区、进学校等形式宣传。3)沟通:与施暴者父母沟通;与学校沟通;与受害人及家属沟通。4)解决:双方的调解;促成双方的和解;为诉讼做准备的证据保全;诉讼。

  【案例】郭×轩健康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忻中民终字第618号)

  【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31日下午第二节课后,被告忻府区曹张乡北兰台小学校组织学生打扫校园卫生过程中,原告郭×仪和被告郭×轩嬉戏打闹,原告摔倒在地,被告郭×轩压在郭×仪身上,致原告右胳膊受伤。学校罗×萍老师及时通知原告母亲,共同将原告送到忻定农牧场卫生所,经诊断发现骨折。

  【损害后果】忻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并尺神经损伤。

  【鉴定意见】2013年5月14日晋嘉司鉴(2013)临鉴字第10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因外伤致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并尺神经损伤,该损伤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X(+)级伤残。

  【法院认为】因原告是在双方嬉戏打闹过程中受伤的,对此原告与被告郭×轩均有过错,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忻府区曹张乡北兰台小学校在管理上有疏漏,对上述学生危险性的行为未能及时进行告诫和制止,被告忻府区曹张乡北兰台小学校对原告的损害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原告的具体损失合计为53438.95元。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被告郭×轩、被告忻府区曹张乡北兰台小学校分别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10%、50%、40%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一)被告郭×轩的法定代理人郭×秀除已支付的1834元外再行赔偿原告郭×仪共计24885.48元。(二)被告忻府区曹张乡北兰台小学校除已支付的6000元外再行赔偿原告郭×仪共计15375.58元。

  【垚众律师点评】郭×仪所受损伤系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园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故其被致伤产生各项损失的应依法获得赔偿。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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