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反抗同学殴打防卫过当致同学右背部开放性血气胸,犯故意伤害罪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674人看过

天津XX律师事务所校园欺凌案例分析

【校园欺凌简介】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多发生在中小学,受害者往往会长期受到欺凌。校园欺凌一直存在,校园欺凌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很多事件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校园欺凌事件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成为一些人终身都挥之不去的噩梦。

【校园欺凌的解决途径】 1)求助:包括网站,求助电话,求助信箱,求助微信等。2)普法:采取下社区、进学校等形式宣传。3)沟通:与施暴者父母沟通;与学校沟通;与受害人及家属沟通。4)解决:双方的调解;促成双方的和解;为诉讼做准备的证据保全;诉讼。

【案例】蔡某某与吴某、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403民初XX号)

【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7日第二节课课间休息时,被告新徽学校的学生唐某在学校教学楼三号楼的厕所后面的草地上玩耍时,被学生段某弄翻在地上。到当日10时许(第三节课间),唐某因刚才被段某欺负,怀恨在心,遂纠集原告、蔡某、方某、杜某等多名同学在学校草坪找到段某并对段某实施殴打(其中有一人持铁棍殴打段某)。段某的同学被告吴某看到这一情形后,上前想解救段某,他要求对方停手但对方并未理会,被告吴某随即跑回教室拿了一把剪刀并迅速返回,用剪刀对着与段某扭打在一起的原告的背部刺了一下,致原告受伤。

【鉴定意见】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背部创伤、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右下肺裂伤,并经手术切除部分肺组织,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原告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右肺破裂部分切除的伤残程度为X(拾)级。

【处理结果】案发后,被告吴某的家属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30516.94元。2015年4月20日,公安民警在斗门区新徽学校将被告吴某抓获归案,于当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6月16日,被告吴某被逮捕归案。2016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6)粤04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该判决已于2016年7月31日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为解救段某而将原告刺伤,被告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吴某作为侵权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原告及被告吴某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证明涉案剪刀是被告吴某在教室拿的,无足够证据证明是被告吴某向其他同学所借,被告新徽学校亦未能有效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未尽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原告的总损失为115681.44元。本院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吴某承担50%的责任,被告新徽学校承担30%的责任。

【判决结果】一、被告吴某某、被告许文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蔡某某损失27323.78元(刨除已垫付医疗费);二、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西埔新徽实验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蔡某某损失34704.43元。

【XX律师点评】被告吴某是未成年人,被告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剪刀是教室中的教具,被告新徽学校没有妥善管理具有危险性的教具,存在明显的过错,且事发时,被告新徽学校无老师在现场管理,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