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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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6.经常遭受校园欺凌为了自卫想吓退欺凌者拿出小刀划伤对方脸 需负人身损害责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9日|分类:人身损害 |461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校园欺凌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校园欺凌简介】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多发生在中小学,受害者往往会长期受到欺凌。校园欺凌一直存在,校园欺凌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很多事件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校园欺凌事件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成为一些人终身都挥之不去的噩梦。

【案例】姜某某与徐某某、刘某、徐某某1、吉林市第七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吉0204民初1978号)

【事实与理由】徐某某系第七中学一年五班学生,姜某某系一年十一班学生。2017年5月24日课间,姜某某与徐某某发生矛盾,徐某某用铅笔刀将姜某某脸部划伤。

【损害后果】当日,姜某某被送至北华大学附属医院门诊医治;2017年5月25日,姜某某入住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鉴定意见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11月20日出具吉博司鉴中心(2017)法临鉴字第F2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姜某某,脑外伤,开放性面部损伤术后,左侧面颊至左口角处可见斜形长5.5厘米瘢痕。构不成伤残。可行面部瘢痕研磨术,其医疗费用(4400元人民币)。护理期限自伤后时始7日。营养期限自伤后时始15日。

【处理结果】2015年5月25日中午11时许,北京路派出所接到王壮报警称,其外甥姜某某在七中学校内于2017年5月24日因口角产生纠纷,被同学徐某某用壁纸刀将左面部划伤,因该事件当事双方不满14周岁,且发生在校园内,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故告知当事双方家长直接去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姜某某与徐某某产生矛盾,徐某某未及时与老师、家长联系妥善的解决,而采取了极端的想用刀吓唬姜某某,致使失手将姜某某脸部划伤,徐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徐某某承担50%赔偿责任;姜某某与徐某某在学校期间产生矛盾,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致使徐某某用刀将姜某某脸部划伤,本院酌定第七中学承担40%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一、被告徐某某的监护人刘某、徐某某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姜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照相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等合计4030.79元(10274.80元×50%=5137.40元-1106.61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二、被告吉林市第七中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姜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照相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等合计4109.92元(10274.80元×40%);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

垚众律师点评】徐某某与姜某某均系第七中学一年级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姜某某对徐某某的无礼行为是引起徐某某对姜某某伤害因素,姜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徐某某和学校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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