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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5.学校未有效管理校园欺凌,造成双方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架,导致脾破裂五级伤残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求学教育 |589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校园欺凌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案例】章某与李某1、李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五法西民初字第457号) 

【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16日10时左右,恰值课间休息时,被告李某1走到原告身边(原告坐在其坐位处)突然抬脚踢原告,在同学看见拉劝被告李某1时,被告李某1还踢了原告。第三节课上课后,原告因身体不适多次举手报告班主任,班主任不予理睬,至第三节课快下课时,班主任才要求李某1等同学带原告出去解决,后原告经其父送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就医。 

【损害后果】被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行脾脏切除术,于11月25日出院。出院后章某迟迟不能走出阴影,无法继续学业,直到2012年秋入学尝试就读。 

鉴定意见2011年11月28日原告发生治疗费27元。2011年11月30日,原告的伤情经云南鼎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此次损伤为五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人民币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1经常欺负原告等同学,当时是被告李某1走到原告坐处踢伤原告,经同学拉开。,而被告昆明市五华区XX小学对这次事件未尽到及时的管理监护责任,应对原告此次损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原告此次损失合计为236169元。由被告李某某、张某承担166169元,被告昆明市五华区XX小学因未尽到及时的管理监护责任,承担70000元的补偿责任。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由被告李某某、张某承担。 

【判决结果】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某某、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章某损失人民币166169元;二、由被告李某某、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元;三、由被告昆明市五华区XX小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章某人民币70000元。 

垚众律师点评】故原告的损伤是被告李某1的直接行为所致,被告李某1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作为被告昆明市五华区XX小学在原告损伤后多次报告上课老师身体不适,未受到老师的注意或重视,更未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作为未成年人在学校读书期间,学校应履行起相应的管理和监护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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