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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064医生开具自制中成药处方构成销售假药罪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487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医疗侵权案例分析

石家庄某医院、韩某等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长刑初字第97号//(2015) 医疗案例 (20)医疗刑事罪第 064 号 

2003年至2013年7月,被告单位石家庄某医院在被告人韩某担任院长期间,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未获得《医疗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中草药加工成制剂,生产出“关节舒冲剂”等中成药药品,经本医院风湿科医生被告人陈某、张某开具处方,后通过本院中药房向病人销售上述中成药药品。

经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石家庄某医院的上述中成药药品均系未经批准生产或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品种,依法认定为假药。自2012年至2014年该医院非法销售自制中成药药品563502.10元。其中张某销售326240.40元,陈某销售190174.50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石家庄某医院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没有取得批准文号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韩某在被告单位石家庄某医院担任院长,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各自主管期间生产、销售的假药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陈某、张某甲开具门诊处方销售假药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对各自开具销售的假药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单位石家庄某医院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韩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五、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563502.1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虽然被告单位自制中成药,原料均为中草药,对治疗类风湿具有良好的效果,并没有造成不良反应,对人体的危害性不大,某医院也以治疗类风湿而闻名,但是石家庄某医院尚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石家庄某医院的上述中成药药品均系未经批准生产或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品种,依法认定为假药。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被告单位石家庄某医院、被告人韩某、张某、陈某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石家庄某医院及被告人韩某、张某甲、陈某均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分别为被告单位石家庄某医院开具门诊处方销售假药,为直接责任人员,但上述二被告人仅为该医院类风湿科医生,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辅助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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