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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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21. 虚构高息借款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用于网络赌博构成诈骗罪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473人看过

【案例】张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0117刑初356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诈骗罪)

【起诉书】2016113日,被告人张某对李某2谎称冯某需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向李某2出示了冯某向张某借款的聊天记录以获取李某2的信任,同时承诺给李某21.5分的月息。当天,李某2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万元汇入被告人张某的账户。随后,被告人张某将一张伪造冯某签名的借条交给李某2。次日,被告人张某将30万元以2分的月息转借给苑京浩直至20173月。随后被告人张某将该笔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辩护意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711日起至2022710日止)。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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