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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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19. 在互联网上以出售游戏账号为由诈骗钱财,认罪认罚从轻量刑。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462人看过

【案例】蔡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0116刑初60021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诈骗罪)

【起诉书】201791日,被告人蔡某某在互联网上以出售“诛仙”游戏账号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1.1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微信转账流水照片截图、微信聊天视频截图、赔偿材料及谅解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辩护意见】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坦白;2、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3、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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