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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75股骨头置换术后疏于客观评价医院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2日|分类:医疗纠纷 |436人看过

原告母亲王某某于2013年11月9日主因“摔伤致右髋部肿痛,活动障碍1天”入住被告处治疗,入院诊断:右股骨颈骨折、抑郁症。2013年11月12日王英娥于全麻下行右侧股骨头置换术。××、消肿、止疼及输血治疗,嘱其功能锻炼。2013年11月26日,拍片显示:“右股骨头及股骨近端可见金属置换物影,复查位置良好,请结合临床”,于2013年11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股骨颈骨折、抑郁症、骨质疏松。2014年7月22日复查X光片显示右髋关节置换术后改变,右髋关节骨质疏松。原告认为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天津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为:医方在手术中及手术后未及时进行假体安置后的影像学检查,对于假体安装位置和匹配状况没能获得客观的评估即嘱患者早期下地功能锻炼,当患者功能锻炼过程中突感患髋部疼痛未能及时给予影像学检查,致患髋部大粗隆骨折未能及时发现。患者出院前(2013年11月26日)拍片,显示有大粗隆骨折、假体下沉、医方发现后未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亦未采取补救治疗措施,仍嘱患者继续功能锻炼是错误的。医方在患方急腹症康复后,仍未对右髋部假体周围骨折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延误了髋部疾患的治疗时机,与患者长期卧床、右侧肢体不能使用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患者王英娥到被告处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医疗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证明力的认定成为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关键所在。根据鉴定结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王英娥长期卧床、右侧肢体不能使用有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完全因素。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0%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246561.85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原告母亲王某某因右股骨颈骨折,在被告处就医。在全麻下行右侧股骨头置换术,后在天津市西青医院和被告处进行复查发现右髋部假体周围骨折。原告母亲从被告处出院后就一直瘫痪在床,2015年5月7日,原告母亲因肺感染、摔倒、脑萎缩在家中死亡。对于原告母亲的死亡,被告医院负有赔偿责任。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被告在术后未及时进行假体安置后的影像检查、未客观评估、医嘱不全面,出院后发现情况未与原告母亲进行有效沟通、未采取补救措施,仍嘱继续功能锻炼是错误的。被告在原告母亲急腹症康复后,仍未对右髋部假体周围骨折采取治疗措施,延误治疗时机。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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