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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094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1日|分类:行政复议 |426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94

【案例】牛臣德与济南市人民政府非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行赔初115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牛臣德主张因“被告在征收房屋后未保持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致使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而向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受到的损害情况以及因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因此,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牛臣德的行政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并及时告知,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臣德的行政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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