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例汇编之医学美容第035号
原告赵a于2012年10月通过网络得知被告为“上海最好的整容医院”,在得知被申请人资质齐备,主刀医生为著名韩国整形专家的承诺和诱导下,申请进行了整容手术。2012年11月4日,被告违法违规对原告进行手术,导致原告“失血性休克”,急送上海市第六医院治疗。现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损害的完全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整容款项并赔偿原告损失。
上海市医学会于2014年3月20日出具沪医损鉴(2013)33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手术操作和术后处置不当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失血性休克存在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原告目前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四级事故,不构成伤残;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医疗科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相当复杂性并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故对于一起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根据上海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存在手术操作和术后处置不当的医疗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上海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a各项损失共计319,123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被告为原告在局麻下先行切开重睑术、假体隆鼻术,后在全麻下行假体隆胸术和下颌角截骨术,为同一患者同时完成4个部位手术,手术指证掌握过宽。医方手术操作上的失当是造成患者术后出血的主要原因。在院出现低血容量性休克症状2小时余,医方的抗休克临床处置不力,且转院不及时,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因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失血性休克处理不及时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失血性休克和目前的状况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原告失血性休克和目前的状况构成人身六级伤残的医疗损害,属于医疗事故,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有效手段。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开展O2O非诉讼业务,
可以通过网络咨询平台向律师进行咨询,
便捷快速地选择产品自助下单,专递送达,
签收后向委托人提供签收凭证。
同时,代理律师将尝试与对方电话等方式沟通,协助解决纠纷。
随时了解当事人的愿望,并提供法律建议。
针对本市咨询,可提供有效面对面咨询服务,
解决您的困扰。
原创声明:原创文字及图片,均代表个人观点,版权属于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引用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