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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手术导致失血性休克医院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7日|分类:医疗纠纷 |798人看过

医疗案例汇编之医学美容第035号

原告赵a于2012年10月通过网络得知被告为“上海最好的整容医院”,在得知被申请人资质齐备,主刀医生为著名韩国整形专家的承诺和诱导下,申请进行了整容手术。2012年11月4日,被告违法违规对原告进行手术,导致原告“失血性休克”,急送上海市第六医院治疗。现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损害的完全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整容款项并赔偿原告损失。

上海市医学会于2014年3月20日出具沪医损鉴(2013)33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手术操作和术后处置不当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失血性休克存在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原告目前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四级事故,不构成伤残;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医疗科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相当复杂性并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故对于一起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根据上海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存在手术操作和术后处置不当的医疗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上海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a各项损失共计319,123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被告为原告在局麻下先行切开重睑术、假体隆鼻术,后在全麻下行假体隆胸术和下颌角截骨术,为同一患者同时完成4个部位手术,手术指证掌握过宽。医方手术操作上的失当是造成患者术后出血的主要原因。在院出现低血容量性休克症状2小时余,医方的抗休克临床处置不力,且转院不及时,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因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失血性休克处理不及时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失血性休克和目前的状况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原告失血性休克和目前的状况构成人身六级伤残的医疗损害,属于医疗事故,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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