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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伤性方法的美容按照医疗进行管理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707人看过

医疗案例汇编之医学美容第034号

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1月初通过报上刊登的广告找到被告武汉伊美尚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咨询关于眉间肌的问题,被告的咨询医生极力向原告推荐了其他部位的手术,2012年2月11日,原告到被告医院整形美容,被告为原告在静脉麻醉下实施了自体脂肪丰颞、伊维兰填充鼻唇沟、眉间、注射botox瘦咬肌、川字纹除皱手术。手术后未达到相应效果,被告于2012年9月14日为原告在局麻下实施了鼻唇沟填充物取出手术,此次手术病历中没有手术同意书、常规化验单。

审理中,原告申请司法过错鉴定,申请鉴定原告的具体损害后果,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成因比例是多少。本院依法委托司法过错鉴定,司法鉴定部门以被告提交的病历不完整为由将鉴定退回。

法院认为:2012年2月11日,原告到被告医院整形美容,双方存在医疗关系。本案在司法过错鉴定过程中,被告未能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应担责,原告在被告处整形美容,除川字纹填充手术之外其他手术的费用为44,400元,该44,400元为原告的医疗费用损失,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据此,判决被告武汉伊美尚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某某44,400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以手术等具有创伤或者侵入性的方法进行的美容属于医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出现医患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等。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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