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依靠医疗事故鉴定打赢医疗纠纷官司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7日|分类:医疗纠纷 |780人看过

医疗案例汇编之骨科第005号

011年8月28日,原告因突发外伤入住被告新疆石河子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骨折,接受手术治疗,在手术治疗过程中,因主治医生操作失误,置钉入椎管内,致原告胸11节段骨髓损伤,造成原告双下肢瘫痪。后经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等第三方医院持续治疗,原告双下肢截瘫的状况未改善。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195万余元

石河子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新疆石河子市人民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1、患者候XX以单纯性胸12椎体骨折入院,术中因置钉入椎管内过失,出现术后双下肢截瘫,经治疗无恢复。2、患者的损害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3、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之规定,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4、建议患者继续康复治疗,促进功能康复,防止并发症。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的《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患方双下肢截瘫(肌力0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之伤残程度为1级,护理依赖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需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患方医疗依赖程度为特殊医疗依赖。

法院认为,本案是原告候XX作为患者在被告新疆石河子市人民医院处就诊并在诊治过程中发生损害产生的争议,故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依据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处理。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故本院认定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和原告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被告新疆石河子市人民医院在本案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判决被告新疆石河子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候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66万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复杂性、风险性等多种因素的活动,尤其是在抢救危重病人中更加体现了上述特性,而法律也允许一定的风险存在,但正是这种风险性,才更加体现了医疗救治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医疗常规的必要性及要求医护人员必须具备高度责任心的重要性。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有效手段。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开展O2O非诉讼业务,

可以通过网络咨询平台向律师进行咨询,

便捷快速地选择产品自助下单,专递送达,

签收后向委托人提供签收凭证。

同时,代理律师将尝试与对方电话等方式沟通,协助解决纠纷。

随时了解当事人的愿望,并提供法律建议。

针对本市咨询,可提供有效面对面咨询服务,

解决您的困扰。

原创声明:原创文字及图片,均代表个人观点,版权属于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引用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