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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脑梗误诊为上感造成患者死亡,医方未尽诊疗义务须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0日|分类:医疗纠纷 |280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邓某某因“头昏不适、行走不稳、肢体乏力拌恶心进食呕吐”于2021718时到x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接诊医生初步诊断:1、脑血管意外?2、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胃肠型感冒)检查检验(治疗方案):1.脑CT;2.血常规+CRP,上述检查均提示无异常。

在人民医院取药后,邓某某回家。75日因病情加重,至x县中医院就诊,入院诊断:脑梗死,立即转至x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诊断:1.小脑梗死并脑积水;2.脑疝;3.吸入性肺炎等。711日,患者仍深昏迷,GCS评分3分,无自主呼吸,因无康复希望,家属放弃治疗后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作为首诊医院,对患者主诉病情并未引起重视,虽然颅脑CT检查未显示异常,并结合患者的临床症状及体征,其诊断错误,未进一步行头颅核磁共振以查明病因,导致错过了抢救机会,其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而患者基于对医生的信任,以为仅仅是上呼吸道感染,导致其对自身病情变化未能及时引起重视。

三、被告x县人民医院辩称

1、对伙食补助费600元计算错误,应当按每天60元标准计算6天共计360元。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中何某珍的110670元生活费不同意确认。

2、何某珍虽然属于精神残疾三级,但其本人应当拥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并且已经依法获得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有合法的基本生活来源,不符合获取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法定条件,何某珍主张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明显不符司法解释的规定。

3、对官某英被抚养费人生活费27667.5元同意予以确认。处理丧葬费事宜支出费用应当按照x法院的司法实践标准确认5000元。

4、根据鉴定意见,公平确定25%较为适宜。应当以原告起诉标的与判决支持金额的比例确定双方负担诉讼费金额。

四、损失计算

1、医疗费22114.18元,双方认可。

2、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930333.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91996元,双方认可;官某英生活费27667.5元,双方认可;何某珍生活费110670元,22134/×20÷4人,因何某珍确无自主劳动能力,对原告方的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误工费:564.84元,双方认可;

4、护理费:780元,双方认可;

5、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60/×6天);

6、营养费:180元,双方认可;

7、交通费:180元,双方认可;

8、丧葬费:40251.5元,双方认可;

9、鉴定费:11700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11、处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5000元,酌情认定。

12、以上各项合计1061464.02元。

五、庭审意见

x县人民医院未能尽到“合理医生”应尽义务,存在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鉴定意见(原因力大小为20-30%),以x县人民医院承担25%的责任为宜。综上所述,x县人民医院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为265366.01元(1061464.02×25%)。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x县人民医院原告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265366.0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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