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患者因脑出血就诊,医方未及时告知家属转诊致患者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4日|分类:医疗纠纷 |1099人看过

一、第一家医院

2015322日中午,患者万某某因突发头晕伴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被120急诊送到第一被告x市中医院治疗,经头颅CT检查,万某某为左侧外囊区脑出血,x市中医院只是简单的给予药物治疗,在此期间万某某病情加重陷入昏迷状态,但是第一被告却没有告知家属,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

一直到晚上8点左右,家属问及万某某病情变化时,第一被告才告诉万某某家人万某某病情加重,他们医院技术水平有限无法做手术,让万某某家人决定是转院治疗还是复查CT继续在此治疗,鉴于第一被告的医疗水平,万某某家人立即将万某某转院到第二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转到第二被告处的时间是21点左右。

二、第二家医院

第二被告急诊接诊后让万某某做CT检查,2111分检查结果出来,显示万某某脑部左侧基底节区大量出血,在这种情况下,第二被告却没有立即为万某某做手术,而是在3个小时后即3230005分才在全麻下为万某某实施了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手术之后万某某呼吸道痰一直很多,每次咳痰四肢头部都翘起很高并剧烈震动。

但第二被告却没有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一直到凌晨4点左右,万某某呼吸道再次严重堵痰,家属立即呼叫护士处置,并强烈要求护士呼叫医生处置,而护士却不让叫医生,并且态度很野蛮的说:“喊什么喊,不正给你们处理着的嘛!”因护士的拖延而耽误了最佳处置时机,再者第二被告吸痰设备老旧,护士处置方法不当,大量痰盂吸不出来。

造成万某某四肢及头部剧烈震动,头部在床上反复摔打持续10分钟左右,万某某血压迅速达到200多、心律迅速加快,并鼻腔出血,心电监护仪显示曲线趋平。这期间万某某家属几经周折找到值班医生,医生赶到经过胸压抢救,手术室医生赶到进行呼吸道插管,万某某才恢复正常。上午经CT检查,显示万某某又脑干出血,万某某家属追问原因,医生却以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告诉家属说万某某脑干出血了,不行了,让家属该见的见见就回家吧。

万某某家属不同意医生意见,要求入重症监护室,医生先是以监护室没床位推诿,后又把万某某安排在另一病房,当万某某进入病房时,只有一张光板床,什么都没铺,更别提心电监护了。在万某某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把万某某送进重症监护室,这期间又耽误了两个多小时左右的时间,导致万某某病情加重。在重症监护室治疗22天后万某某仍然昏迷不醒。

三、第三家医院

由于第二被告的治疗没有效果,413日,万某某转院到第三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处治疗。在第三被告治疗期间,因治疗方案单一,治疗措施不完善,导致万某某病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为此万某某又转院至x学院附属医院、x市中医院、x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20151127日万某某医治无效去世

四、患方观点

万某某因脑出血到第一被告处治疗,第一被告在万某某病情加重时,没有及时告知家属,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存在延误治疗的过错;第二被告由于医疗行为不当,导致万某某术后又脑干出血,致使万某某病情加重,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第三被告治疗方案单一,医疗措施不完善,其医疗行为也存在过错,三被告的过错行为与万某某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赔偿损失。

五、医方观点

1x市中医院。患者在共计住院五个小时,x市中医院对其诊断是正确的,治疗是符合原则的,患者自动出院,转入别的医院进行治疗,其死亡与x市中医院诊疗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中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死亡与x市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不应该承担责任。

2x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告对我院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患者万某某2015322日至413日在我院诊疗期间,我院对他的诊断明确,治疗符合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于20151127日死于家中,具体死亡原因不明,我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脑出血和死亡均没有因果关系。我院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院的诉讼请求。

3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依据鉴定意见,我院不应对患者万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主张要求我院承担的医疗费,系患者为治疗原发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并非因我院诊疗行为不足所致增加的费用,因此该部分费用应由患方自行承担,而非我院。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虽我院对万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但与患者万某某后期出现的“脑干出血昏迷不醒”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我院不应对患者万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六、鉴定意见

1x市中医院在对万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为其后期出现的‘脑干出血昏迷不醒’的轻微因素,建议参与度为10%-15%

2x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万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万某某脑干出血具有因果关系,为其后期出现的‘脑干出血昏迷不醒’的次要原因力,建议参与度为20%-30%

3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万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与其后期出现的‘脑干出血昏迷不醒’无直接因果关系。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中医院承担13%的责任,赔偿207036.24元;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25%的责任,赔偿397690.6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