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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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受委托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应制作或者保存相关信息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30日|分类:拆迁安置 |336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20811日,袁某国等5人请求公开x村集体土地的留用地分布图,并要注明分布的地点以及相应的亩数的政府信息。同年813日,x镇政府收到上述申请并受理,随后在x文档平台系统进行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

同年910日,x镇政府作出x17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袁某国等5人,位于x公路的用地于《x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出台前报批,报批时未有要求落实征地留用地,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故其5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该镇政府公开。x镇政府于次日将该答复书送达袁某国等5人。另查明,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项目沿线镇区负责组织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

、原告观点

5人于2020811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x镇政府申请公开x公路x村集体土地的留用地分布图,要求注明分布地点及相应的亩数。被告x镇政府于2020910日作出x17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你们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

被告x镇政府提出“你们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理由不充分,被告x镇政府没有履行职责,侵犯其5人的合法权益,剥夺其5人的知情权,因此起诉至法院。

三、被告观点

1.其府处理原告袁某国等5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程序合法。2020813日,原告袁某国等5人向其府申请公开“x公路x村集体土地的留用地分布图,并要注明分布的地点以及相应的亩数的信息。经审核,其府于2020910日作出涉案答复,并于次日将文书送达原告袁某国等5人。其府是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涉案答复,程序合法。

2.其府并未制作或保存原告袁某国等5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府作出的涉案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经检索,位于x公路的用地于《x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出台前报批,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答复告知原告袁某国等5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府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四、庭审意见

袁某国等5人申请公开因x公路建设征收x村集体土地所涉及的留用地信息。x镇政府虽为乡(镇)级人民政府,但x市是不设县的地级市,根据x76号文的规定,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项目沿线镇区负责组织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

本案中,x镇政府受x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留用地信息应当制作或者保存。因此,x镇政府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土地为由,答复告知涉案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公开,主要证据不足。袁某国等5人要求撤销涉案答复书并责令x镇政府重新答复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袁某国等5人申请公开的留用地信息客观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形式、内容等,x镇政府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进行答复,故对袁某国等5人要求责令x镇政府公开x公路x村集体土地的留用地分布图(要求注明分布地点及相应的亩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x17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判令被告x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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