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力某玲是患者秦某某的母亲,秦某3是秦某某的丈夫,秦某1、秦某2是秦某某的两个儿子。秦某某于2022年1月在被告处就诊,经被告采集样本到xx医学检验所进行病理检查,该所2022年1月22日诊断报告确认秦某某患有子宫内膜息肉增生。为常见病例,再普通不过的病例。根据被告的安排,秦某某在2022年2月12日入住被告妇产科。
于2月13日进行手术治疗。但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秦某某当日陷入病危状态,并于当日被被告紧急送往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导致原告缺氧性脑病即俗称的植物人,并伴有中枢性呼吸衰竭,最终于2022年5月23日在蚌医一附院抢救无效去世。
二、患方观点
秦某某是一个非常健康的人,仅仅患有再常见不过的子宫息肉,经被告的一次手术,就导致失去年轻的生命。被告的极不负责任的医疗过错,给其全家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即便如此被告对于给原告造成的伤害仍旧怠于赔偿,原告忍无可忍,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医方观点
患者在进行子宫肌瘤手术的时候,发生麻醉意外,院方抢救不力导致死亡的后果,我们认为患者死亡主要原因是麻醉意外,院方抢救不力是促成结果的一个辅助因素,我们愿意在合理的基础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方对鉴定意见感觉承担责任过重,因为麻醉意外至今没有科学的方法可以预防,院方后期抢救不力是属于参与而非死亡的主要因素,鉴定机构认定主要责任显然不当。另外鉴定机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存在问题,鉴定书当中鉴定依据采用的是x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而本案院方和患方以及诊疗行为均发生在x1省,而不是x省。
所以该鉴定机构采用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作出鉴定结论显然不当,应当采用国家性的或者是x1省的,还有该鉴定机构认为一方病历书写不规范,也认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因素之一,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认定不符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病历书写规范与否与损害后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法律规定,因病历承担过错责任的,仅限于院方伪造、篡改病历,导致事实无法认定的,而本案当中由于目前推行电子病历,而我院没有电子签名所以导致外请专家书后不能及时在纸质病历上签字,该不规范行为并非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
鉴定机构认为院方对此承担过错责任,显然不符合民法典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的规定。综上,我方认为院方应承担不超过60%的民事责任为宜。另外关于原告方提起的诉讼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我方认为存在不合理和不合法之处,请法庭予以综合评判依法公正判决。
四、鉴定意见
x县中医院在对秦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的原因力为主要因素;秦某某自身肥胖,易导致呼吸道梗阻,对缺氧的耐受性差,与患者麻醉后出现呼吸心跳骤停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1610.61元(中医院1597.11元+外购药13.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50元/日×(从2022年2月13日至2022年5月23日共100日)};
3、营养费5000元;
4、误工费15151.78元(55304元/年÷365日×100日);
5、护理费17228.77元(62885元/年÷365日×100日);
6、死亡赔偿金1178120元(43009元/年×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3179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力某玲计算13年、秦某1计算7年、秦某2计算13年,7年×26495元+6年×(1/3+1/2)×26495元);
7、丧葬费46930.5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0元;
9、救护车费用1200元;
10、鉴定费用9000元+78元(车费);
11、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其他合理损失:住宿费6600元+1500元、外购药240元、复印材料530元、交通费440元,计9310元。
六、庭审意见
原告损失合计1363629.66元。参照鉴定意见,本院酌定由被告x县中医院按92%的比例赔偿原告力某玲等人1254539.29元。原告力某玲等人主张的停尸费用已包含在丧葬费用中,购买生活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误工等费用内。x县中医院在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治疗秦某某的费用635950.95元应自理。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中医院赔偿原告力某玲、秦某3、秦某1、秦某2因秦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1254539.29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