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郭某玲和孟某永系夫妻。2017年1月22日,原告郭某玲怀双胞胎15周多,在被告处接受常规产检,被告医嘱建议原告郭某玲做一系列检查项目,其中包括“组织/细胞原位脱氧核糖核酸(DNA)多聚酶链式反应检查诊断”(以下简称“无创DNA检查”),以检查胎儿是否存在先天遗传缺陷。
原告郭某玲于当日向被告缴纳了2909.6元的检查费用,其中包括无创DNA检查费用2400元,并接受了抽血检查。之后原告郭某玲又于2017年3月24日和2017年4月26日在被告处接受了超声检查和常规产前检查,但被告自始至终并未告知原告胎儿存在异常。2017年6月23日,原告郭某玲产下双胞胎子女。
2017年7月28日,原告带双胞胎中的女儿孟某朵在x市妇女儿童医院查体,检查报告显示孟某朵患有21-三体综合征。后经询问被告,原告才得知被告收取了无创DNA检查费用后并未为原告实施无创DNA检查行为。自2017年8月30日起,患儿孟某朵因21-三体综合征等先天缺陷疾病在被告处住院四次,但最终于2018年2月11日不治夭折。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收取费用后未为原告郭某玲实施无创DNA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母婴保健法》及《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给原告带来难以愈合的身心创伤。
三、医方观点
原告主张的在被告住院医疗费用、护理费、死亡赔偿金均缺乏法律依据,根据鉴定意见第7页被鉴定人孟某朵患21-三体综合症以及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患儿患有遗传病非医院过错行为导致。责任比例缺乏依据,根据鉴定意见被告仅对被鉴定人产前相关诊断存有过错,在该层次是次要责任。对原告的其他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x大附院在对郭某玲实施产前相关诊断方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不当出生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与孟某朵患21-三体综合征以及最终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从技术鉴定立场评定为次要原因程度。请法庭结合知情同意权在法律层面上的审理情况,综合确定医院的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和民事赔偿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孕妇于2017年1月22日就诊于医院,要求进行无创DNA检查,送检材料显示医院开具了相应检查医嘱,但缺乏行无创DNA的检测报告,医患双方就孕妇未能进行相应采血工作的原因存在争议。医院陈述其开具的导诊单中载明需要前往指定地点专门采血,患者陈述医院未进行专门性告知,一次采血就可以完成。
医院于2017年1月22日嘱孕妇2周复查,但孕妇未能复诊。孕妇于2017年3月24日再次至医院处就诊。2017年4月26日及2017年4月28日孕妇两次就诊记录显示,医院未追问并记录相应无创DNA检测结果,因此对于是否行相关检查、相应检查结果未能明确,是造成漏诊胎儿21-三体综合征原因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孕妇未能遵医嘱2周复查对于及时发现未行相应检测也具有不利影响;再次就诊时已处于晚期妊娠,临床处置上存在客观困难性。x大附院在对郭某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门诊接诊程序不规范、患者再次就诊时对既往检查结果追访不足的过错,与患者未能及时发现并诊断胎儿具有染色体异常,进而失去是否继续妊娠选择机会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由于医院的过错行为对患者方在出生方面的知情选择权产生影响,且即使及时诊断和告知胎儿存在染色体异常情况,但因患者双胎妊娠的特殊性,终止染色体异常胎儿的继续生存的减胎术,本身对另一胎儿健康生存和出生存在相当的风险性,故决策上具有相当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因此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对染色体异常新生儿出生结果(即所谓不当出生或错误出生)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x大附院在对郭某玲实施产前相关诊断方面,存在门诊接诊程序不规范、患者再次就诊时对既往检查结果追访不足的过错,同时郭某玲亦存在就医不规范,医从性不足的过错。上述过错导致郭某玲未能及时发现并诊断胎儿具有染色体异常,进而失去是否继续妊娠选择机会,侵犯了郭某玲对孟某朵在出生方面的知情选择权。本院支持x大附院对孟某朵的不当出生承担40%的过错责任。
原告主张x大附院退还无创DNA检查费2400元,因x大附院实际未做该项检查,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孟某朵染色体分析检查费380元及医疗费用95673.11元(95408.5元+264.61元),上述费用系孟某朵出生后治疗发生的实际费用,按照责任比例计算,本院支持x大附院承担(95673.11元+380元)×40%=38421.24元。
原告主张护理费19087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孟某朵的实际需求,按照责任比例计算,本院支持x大附院承担5459.65元(81671元÷365天×1人×61天×40%)。
原告主张鉴定费18000元,系其实际支出,经按照责任比例计算,本院支持x大附院承担7200元(18000元×40%)。
原告主张损害赔偿金44724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因医院过错与孟某朵患21-三体综合征以及最终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的上述两项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x大附院应退还郭某玲、孟某永无创DNA检查费2400元,赔偿郭某玲、孟某永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38421.24元+5459.65元+7200元=51080.89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x大学附属医院退还郭某玲、孟某永无创DNA检查费2400元;赔偿郭某玲、孟某永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51080.89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