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陈述
2001年原告在x村修建房屋供一家老小居住,2015年x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该房屋系原告一家人唯一赖以生存的居住场所。2019年10月,原告收到被告口头通知说要扩建公路,原告房屋属于被征收的范围。同月10日,被告将一份空白的征收安置协议交给原告并口头通知必须于2019年10月15日前搬家。
原告在未与被告达成任何补偿和安置的情况下,一直在等待被告来协商解决。12月3日原告的房屋被政府拆除,原告家中的财产至今下落不明,一家老小现在被安置在x镇养老院暂住,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人与原告商谈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原告现在是无家可归。
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安顺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情况反映,2020年2月6日被告受理了原告的信访事项,同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x7号处理意见书,原告不服,向x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2020年4月10日作出复查决定书,告知了原告的权利。
二、原告观点
1、被拆迁的房屋是原告唯一的住房,我国宅基地是实行一宅一户的原则。原告是农村户口,房屋被征收以后被告并没有重新划定安置地给原告,单纯的告知原告只能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2、没有人通知原告,也没有听证或者公示过如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告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原告有权利拒绝搬迁,征收机关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征收机关的拆迁行为存在严重违法。
3、原告的房屋被拆以后所有的家庭物资至今为止下落不明,对这些物资原告要求进行赔偿。4、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行为不仅程序违法且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观点
X公路改扩建工程需要征收原告在x村的房屋,被告工作人员多次对原告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进沟通协商,并将房屋评估报告告知原告,但原告不配合被告的征收工作,未作出明确的答复,已阻碍了该工程建设正常推进。
在多次与原告沟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对原告房屋采取拆除工作,拆除工作有序进行。被告将原告屋中物品清点搬到镇干部职工公租房一楼仓库存放,将原告家安置在镇敬老院居住。原告的房屋征收补偿费共计720377元存于县交通局财政账户,并通知原告领取,但其拒绝。
四、被告证据
1、x9号、x10号文件,用于证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x60号文件,用于证明土地征收补偿按照该文件批复进行办理;
3、x8号文件,用于证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4、原告物品清点清单,用于证明原告的室内物资由被告代为保管;
5、xx房产测绘有限公司报告书,用于证明原告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计价;现场图片,用于证明被告多次到原告家中进行思想工作。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合理地进行。被告x镇政府仅对征收范围内原告的房屋土地进行摸底调查,并无证据证明被告x镇政府已就房屋土地补偿问题与原告达成协议。
因此,被告x镇政府在未与原告就房屋土地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形下实施拆除,缺乏事实根据;被告x镇政府在原告未自愿交付土地和房屋的情形下,对原告的房屋拆除,亦缺乏法律依据。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镇政府于2019年12月3日对原告龙某兴位于x县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