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广、陈某红夫妇在x县x小区有平房一处,2016年3月29日,x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x小区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x2号),原告夫妇的房屋位于政府征收范围内。
2016年5月5日,原告收到x市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制作的原告房屋的《房屋估价分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X第0329-297号)和征收工作组给予原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因原告周某广认为评估的价格低,当时双方未达成协议。
2016年5月15日,原告周某广与被告x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x住建局给予原告货币补偿金额为286006元(不含按期交房奖),原告户应在2016年5月18日前将房屋内的物品全部搬清,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拆除,实施单位收到钥匙并验收后,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补偿费用。
但原告届期未履行搬家交房的义务。2020年6月18日晚,两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因原告与被告x住建局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两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观点
2020年6月18日夜间11点左右,原告房屋被拆迁人员拆除,当时屋内有日常生活用品等,均被损毁,原告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出警后,口头告知原告这是政府拆除行为,要求双方协商解决,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认为,被告在无书面催告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18日夜间拆除原告房屋。
三、被告观点
1、我局与原告签订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案涉征收项目是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该项目符合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征收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也不存在违反x县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
2、原告诉状所述的违法违规情形并不存在,对原告房屋的征收补偿合法合规。征收实施单位与原告进行反复协商,双方对于补偿项目和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后,于2016年5月15日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约定的搬家交房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但原告一直未交付案涉房屋并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
被告多次催促无果,被告又在2020年6月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在三日内搬家交房。原告的房屋一直闲置,没有人居住,室内没有任何物品,被告的拆除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财产权益。
四、庭审意见
1、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对两原告所在的x小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两原告的房屋也进行了评估,评估时点为2016年3月29日,2016年5月15日原告周某广与被告x住建局签订了补偿协议。
但协议签订后,原告周某广未向征收实施单位交房,被告x住建局也未向原告支付补偿款项,在此情况下,被告x住建局委托实施单位对原告的房屋予以拆除,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拆除行为应确认为违法。
2、对于原告房屋内的物品,被告x住建局应当结合入户调查时的资料照片、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原告所能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房屋居住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合理确定房屋内物品的种类并依法赔偿。同时也应根据相关补偿方案确定对原告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助以及奖励费用等。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原告周某广、陈某红位于x县x小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本判决对原告周某广、陈某红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