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柱在x省x县x镇x村x路x路x米处有居住的房屋一幢,后在该房屋的周围进行了搭盖,该搭建的房屋面积为252平方米,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和产权证等相关手续。该房屋位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被告x镇政府与原告协商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8月28日下午,被告县执法局在没有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拆除。
二、原告观点
原告在x县x镇x村x路x路x房屋一套,且用于生产经营,地理位置优越,房屋价值较高。目前该房屋位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原告一直在与相关部门友好协商补偿事宜。但2020年8月18日上午,两被告在既没有合法手续,也没有和原告签署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突然将原告的房屋拆除。
三、被告观点
1、x镇政府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告李某柱诉请判令x镇政府拆除行为违法,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系接受委托的实施主体,有具体的授权范围;另外,原告被拆房屋系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的确认、作出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由县执法局作出,x镇政府未实施该行为,也未超出授权范围。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均为x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享有的职权。x镇政府做好被征收合法性房屋部分签订协议前的被征收户的工作以及签订协议和结算。x镇政府根据x县人民政府的征收文件要求对被征收户的思想做动员工作。
因双方至今未达成征收协议,对被征收人的具有合法性的房屋至今没有拆除。该项目总体实施涉及的被征收户有1100户,除李叶财、李某柱、范茂平三户至今未达成协议,其他户均已征收完毕。因此x镇政府未超越授权范围,也未做出行政强制行为,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2、x镇政府未对原告实施任何行政行为。x县城区花桥东路两侧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x镇政府在授权范围内组织人员,成立工作组,分户上门做征收宣传、协商工作,征得被征收户同意后进行确权、签订协议、确认安置方案并进行结算。
在签约期限内x镇政府不分白天、黑夜多次上门做原告工作,至今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原告所被征收的房屋未实施拆除行为。因此原告主张x镇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不能成立。
x镇政府系授委托单位,仅依据文件规定在授权范围进行登记、丈量、核算代理签订协议,非本案适格主体,也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依法应驳回原告对x镇政府起诉。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举证及本院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被告县执法局于2020年8月28日组织人员及机械设备将原告搭建的建筑物予以拆除,被告县执法局在无强制执行手续的情况下,拆除了原告建筑物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原告李某柱搭建的建筑物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