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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方对肾功能异常注意不足,致手术后患者遗留二级残疾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8日|分类:医疗纠纷 |549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858口,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女,198143日出生)因“下腹痛1天”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癥瘕、腹痛待查:卵泡破裂?腹腔内出血。201859日行左侧卵巢修补术,2018512日出院,出院医嘱:保持外阴清洁、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不适随访。

原告自觉血压高1年余,肾功能异常5天,于201964日在x医学中心治疗,出院诊断:慢性肾衰竭CKD5期、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高钾血症、甲状腺结节。原告于201967日出院(住院3天),出院医嘱:出院带药、定期复查、注意休息营养。

原告于2020330日进入x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慢性肾衰竭CKD5期。原告因以上治疗,在x医学中心共计用去住院费7149.06元,在x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住院用去2021.40元,另用去门诊费用17688.38元。

二、患方观点

被告存在未对原告肾功能异常进行分析和诊断,亦未邀请相关科室会诊,对肾功能异常注意不足,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上、精神上、经济上的重大损失,现诉至本院。

三、医方观点

针对鉴定意见提出以下意见:1、鉴定机构认定王某某血压升高无依据,系鉴定机构的主观臆断;2、王某某在xx区中医院住院仅4天,无法判断王某某是否存在慢性肾功能不全,并没有临床表现;3xx区中医院在王某某出院时已明确告知其需要随访,尽到了告知义务;

4、即使xx区中医院诊疗有过错,也只应对自己诊疗行为所造成的加重部分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据此申请对xx区中医院对王某某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有无损害后果、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重新鉴定,并申请对王某某在201858日入院时是否有慢性肾病、慢性肾病加重部分的损害后果进行鉴定。

医疗费以票据为准。误工费应该按80/天计算,仅认可在x医学中心住院两次的时间。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50元,计算期限也认可x医学中心的。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主张标准过高,法庭依法判决护理期限仅认可x医学中心住院期间。

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其中继子两人和继父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当被支持,无证据证明共同生活或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证据。后续治疗费计算年限过长,应当只暂计2年。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当支持。司法意见书鉴定依据不足,不应当被采信。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了王某某在被告入院之前就已经存在肾功能损失和障碍,即使x中医院有过错,只能对诊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不应当对整个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举示的专家意见专家并未到庭接受质询,该专家意见系讨论所形成,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请求法庭重新鉴定。即使被告承担责任也不超过10%

四、鉴定意见

被告对原告的诊断治疗过程存在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因素。王某某肾衰竭属二级残疾;续医费需每月3000元;无护理依赖。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王某某无异议,xx区中医院要求重新鉴定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予准许;对王某某在入院前是否有慢性肾病系案件事实,不属于需要鉴定的事项,诊疗过程的过错已经确认,原因力已经划分。对加重后果的鉴定于法无据,均不予准许。

x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材料分析结论依据充分,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形并参考鉴定意见书,确定由xx区中医院对王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被告xx区中医院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07561.2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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