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8年12月15日,原告因间断感觉腰痛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初步诊断:肾结核?寒性脓肿形成,并于2019年1月21日在被告医院行胸12腰1椎体结核病椎管减压同种异体骨植骨前路内固定右第10肋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原告双下肢完全没有感觉,家属询问医生原因,医生回答说应该是血肿压迫造成的,并建议进行二次手术减压。
2019年1月22日原告在被告医院行胸12腰1椎管减压术,术后原告双下肢仍然没有任何感觉,家属又向医生询问原因,医生说过一段时间就会恢复,大概需要半年到两年的时间。原告继续在被告医院治疗,直到2019年6月3日,原告出院。
后原告家属带原告先后到x1医院、x2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诊断为:双下肢运动感觉障碍。原告目前双下肢无力,多处皮肤无痛感,且无法自主站立,全天需要家人护理。
二、患方观点
原告家属经咨询相关医学专家,认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目前双下肢运动感觉障碍的损害后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医方陈述
原告因腰部困痛半年余2018年12月15日入院我院内4科,入院诊断肾结核?寒性脓肿结合。入院后完善检查的同时,当即开始内科诊断性抗结核治疗三周多。期间2018年12月17日、19日,2019年1月7日3次CT检查,以及完成了相关化验检测结果,结合抗痨治疗效果,于2019年1月11日确诊诊断肾结核椎体结核,椎旁脓肿形成,盆腔脓肿形成,盆腔包块性质待定。
同日转入外1科,给予行全面评估,并于2019年1月15日院外核磁检查进一步确诊诊断及病情,考虑保守治疗效果欠佳,经术前小结、手术风险评估、术前病例探讨及交代病情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后于2019年1月21日在全麻下行胸12椎1椎体结核病灶清除等。
术后发现下肢感觉活动障碍,双下肢肌力右侧0级左侧1级。于2019年1月22日院外行核磁检查,明确局部脊髓受压,经全科讨论考虑血肿压迫,建议行急诊手术。于2019年1月22日急诊全麻下行胸12腰1椎管减压术。
术后发现椎管内有大量凝血块,给予取出凝血块、前置植入物,使其椎管彻底减压,手术顺利,术后给予脱水消肿营养神经规律抗痨对症治疗,患者自觉下肢麻木术感明显好转。继续康复治疗,肌力恢复较慢,术后两周左下肢肌力一级,术后四月右下肢肌力三级,左下肢肌力四级。总计住院170天,2019年6月3日患者转回当地医院继续行康复治疗。
四、医方观点
1、本病例诊断明确无误,入院先予内科诊断性保守抗痨治疗符合临床诊疗规范。2、本病例在正规抗痨治疗后实施手术治疗具有明确适应症,并无禁忌症情形。3、患者结核病变广泛、破坏严重,是其发生不良愈合的根本原因,属于不可抗力。
4、术后不全瘫考虑与术后出血凝血块压迫脊髓的并发症有关,是该类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出血积血原因很多,并非就是术中止血不彻底。5、患方提供医方未尽谨慎义务,导致原告正常组织损伤没有根据更非应承担责任。
6、关于手术风险及并发症术前已经充分告知患方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7本案例已经规范保守内科抗痨药物治疗基础上转外科手术治疗,已经不存在替代疗法,无从告知,更不可能剥夺患者的知情选择权。
五、鉴定意见
2020年1月10日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x市第四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为60%-70%。构成五级(伍级)伤残,其伤后误工期为538天,护理期为538天、营养期为538天、护理人数为1人,定残后无护理依赖。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第四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36069.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100元、营养费26900元、护理费72067元、误工费107588元、残疾赔偿金39914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3908元、交通住宿费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974276.29元的70%为681993.4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