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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对交通事故患者没有及时请胸科会诊,造成液气胸的漏诊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8月30日|分类:医疗纠纷 |402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2017519日,杜某某因交通事故外伤后到x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就诊,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给予伤处制动,对症止痛治疗,嘱定期三天复查,病情变化随诊。杜某某就诊后回家,于当日23时因外伤胸痛、胸闷10小时,到x大学附属医院复查并住院。

诊断为左肩胛骨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胸部损伤、左侧液气胸、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头皮损伤、左眼眶骨骨折、左眼损伤、左侧牙齿损伤。2017527日,x大学附属医院给杜某某行左肩胛骨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未行肩锁关节固定。

术后,杜某某左臂始终无法抬起,x大学附属医院告知手术没有问题,继续恢复。杜某某于2017721日出院。在此后的数月内,杜某某的左臂仍无法抬起。因此杜某某到其他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左侧肩胛骨2级脱臼中,需进一步手术治疗。

  1. 二、医方观点

杜某某目前左臂无法抬起是因住院手术后,发现新的疾病结肠癌,办理出院手续到x市人民医院行手术治疗,导致骨科术后功能锻炼中断,与x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损失补偿原则,杜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受伤。

杜某某的损害后果系多因一果造成,即有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亦有自身功能训练情况原因,同时可能掺杂一定的医疗纠纷过错原因。为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各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杜某某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已获得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对于已通过交通事故已获得的赔偿不能重复索赔。

综上,请法院批准x大学附属医院提出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申请,查明案件事实及杜某某已获得的赔偿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判决,以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1. 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x大学附属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杜某某的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杜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在对左侧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创伤性湿肺的漏诊漏治为全部作用(责任)。对左肩关节的损害后果为次要作用(责任);被鉴定人杜某某的左肩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1. 四、庭审意见

急诊医生没有给予高度重视,没有给予系统、详细、全面的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左侧肋骨骨折,没有及时请胸科医师会诊,造成左侧肋骨骨折漏诊、漏治,离院后继而发生左侧液气胸、创伤性湿肺的高危严重后果。在之后治疗左肩胛骨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过程中存在术后肩关节未放置功能位,康复指导不到位等情形造成杜某某左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x大学附属医院的上述行为构成侵权,应对杜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司法鉴定意见,x大学附属医院应对杜某某左侧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创伤性湿肺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左肩关节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1. 五、损失计算

杜某某入院前的原发疾病系由交通肇事导致,针对同一损害后果,杜某某已从肇事方处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取得部分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损害填补原则,杜某某已取得赔偿部分足以填补其损失的不能再重复赔偿,不足以填补其损失的,仍应赔偿。本院在各项计算之后,作相应扣减。

1、医疗费14368.61元,本院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940元{15天×100/+48天×100/天)×30%}。

3、杜某某住院期间护理费总数应为10201.59元(63天×161.93/天),扣除杜某某从肇事方已获赔的护理费7560元,x大学附属医院尚应赔偿护理2641.59元。

4、杜某某的误工费总数应为30000元(6个月×5000/月),扣除杜某某从肇事方已获赔的误工费17653.20元,x大学附属医院尚应赔偿误工费12346.80元。

5、杜某某残疾赔偿金总数应为114653.60元(30172/年×19年×20%),从肇事方已获赔的残疾赔偿金为50407元,不足以填补该项损失,不予扣减。

6x大学附属医院应承担的营养费为3750元{15天×100/+75天×100/天)×30%}。

7x大学附属医院应承担的后续治疗费为1800元(6000元×30%)。

8、医学会鉴定费2200元,该鉴定结论本院虽未采信,但因该鉴定是在双方共同同意委托之情况下所作鉴定,且已查明确x大学附属医院对杜某某的诊疗行为确系存在过错,故该笔费用应由x大学附属医院负担。

9、交通费,杜某某因同一损害后果已从肇事方获赔交通费200元,足以填补该项损失,本院不再重复支持。

10、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x大学附属医院的过错程度、杜某某的伤残等级,本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10000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大学附属医院赔偿原告杜某某医药费14368.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护理费2641.59元、误工费12346.80元、残疾赔偿金34396.08元、营养费3750元、后续治疗费1800元、医学会鉴定费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84443.0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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