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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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做进一步检查致延误诊断和治疗,医方赔偿100余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6日|分类:医疗纠纷 |878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在怀孕期间一直在x区妇幼产检,预产期2019515日。201958日因“停经39周,见红6小时不规律腹痛”,201958x区妇幼保健院住院,住院诊断:孕2039周头位、LOA、先兆临产。入院后签署产道分娩知情同意书。

5101325进产房,入产房时初诊记录:胎位LOA、显露S-l,宫口开大3厘米。1530宫口开大6厘米,显露S+l,胎膜自破。1630宫口开大10厘米,16:34胎心有减速,最低110/分。1724胎心90/分。1725胎心100/分。1742宫口开全一小时,持续性枕横位准备剖宫产手术。51018:48ROT分娩一男婴,手术中出血550毫升。

入院记录血常规血红蛋白llOg/L5102110于某某头晕乏力、面色苍白。5118:00于某某精神差、面色口唇发白。51111:28血常规血红蛋白75g/L1700于某某精神差、面色口唇发白。手术后出血医院未寻外理。5128:00于某某精神差、面色口唇发白。

51214:02血常规血红蛋白54g/L51215-16点病程记录眼睑苍白。医院才针对性输血。,没有及时手术清除腹腔凝血块导致腹腔感染,延误诊疗。515日超声检查左侧宫旁至左上腹异常回声(积血)、子宫前壁下段切口内无回声(积血)、左侧肾积水并左侧输尿管扩张。

516日转x大学第三医院住院。x妇幼出院诊断:孕2139+2ROT剖宫产、持续性枕横位、腹腔内血肿、产后出血、子宫切口延裂等。x大学第三医院初步诊断:剖宫产术后、盆腔血肿、发热原因待查、贫血轻度,于2019529日进行“膀胱镜检查+双侧输尿管置入+开腹探查十粘连松解+盆腹腔血肿清除+子宫修补术”,

手术后体温仍高,考虑感染位于盆腔内子宫可能性大,于62日行“膀胱镜检查+双侧输尿管置入+开腹探查+粘连松解+全子宫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术后抗感染,体温逐渐恢复正常,612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x妇幼诊疗不当导致盆腹腔血肿、子宫切口延裂等损害,导致我全子宫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后果。鉴于上述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之处,请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我院对责任比例计算有异议,鉴定机构给我们定的主要责任,责任比例过高,于某某开始采取保守治疗,需要根据病情变化采取治疗措施,转到北医三院之后,开始也是保守治疗,两周后才采取其他治疗。由此可见我方在开始采取的保守治疗是正确的,鉴定机构定的责任过高,我方申请重新鉴定。我方就此向鉴定机构发了质询函,但机构回避了我们的问题。

四、鉴定意见

x医学会鉴定意见,被告责任程度为主要,患者五级伤残,误工期为75天,护理期为50天,营养期为50天。x妇幼两次对鉴定报告提出质询意见,x医学会均予以答复。

五、医疗过错分析

骨盆测量结果T0.<187.5px时,可诊断骨盆出口狭窄,2019221日孕28+1周、2019425日孕37+1周骨盆测量结果T0200px,诊断骨盆出口狭窄I级不成立,201958日患者因“停经39周,见红6+小时伴不规律腹痛”入院待产,估计胎儿体重3500克,可以产道试产;

5118时护理记录显示患者精神差、口唇发白,但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不一致,x妇幼对患者于某某剖宫产术后病情观察欠仔细,5111210分血常规血红蛋白75G/L,医方对此未做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血红蛋白明显下降的原因,亦未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延误了患者术后腹腔出血的诊疗和腹腔探查手术时机,存在过错。

六、庭审意见

经本院依法委托x市医学会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送达双方后,x市医学会亦针对x妇幼提出的质询进行书面答复,故x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可作为本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判定该院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于某某的合理损失。

就医疗费,本院按照查明的数额判定。就残疾赔偿金,本院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伤残等级依法判定。就被扶养人生活费,考虑到于某某为五级伤残,等级较高,并且子宫摘除必定会对身体、精神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劳动能力,本院依法予以判定。

就营养费,本院参照鉴定意见依法判定。就误工费,于某某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就护理费,依据鉴定意见,于某某的护理期为50天,本院以此为基数确定。

就护理费的标准,于某某虽提交樊超的工资查询单、纳税记录,但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樊超因护理减少的收入,本院按照每日180元的标准确定护理费。就交通费,于某某去医院仅11次,其虽提交证据,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证据与其就医治疗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其就医治疗确实会发生必要的费用,对该部分费用本院酌情确定。

七、法院判决

xx区妇幼保健院赔偿于某某医疗费41493.38元、残疾赔偿金70895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0266.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800元,1013510.34合计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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