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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骨折牵引治疗,导致患者七级伤残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5日|分类:医疗纠纷 |641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41013日,穆某在自家院内摔倒后造成右侧胯骨部位骨折。穆某因害怕手术治疗,遂通过丈夫的朋友介绍,来到xA医院找到被告人张某进行医治。20141019日,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被害人穆某的家中给穆某受伤的腿部进行牵引治疗,经医治无效后,穆某转xx骨科医院做股骨头置换手术。

二、鉴定意见

案发后,经x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对穆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行为,参与度拟为35%30%-40%)。被害人穆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的伤不存在因果关系,且伤残等级不应以职工工伤标准认定为七级,而应以人身损害标准鉴定为九级,故被告人依法不构成犯罪。即使属于犯罪,也属过失犯罪,

四、被告人供述

2014年秋天一天上午,其在xA医院转悠,张某1和穆某丈夫让其看一张X片询问说他老婆的股骨颈骨折问除了手术有无其他办法,其回答需做手术,不做手术的话最好的办法就是牵引,后其相跟穆某丈夫一起去了穆某家,穆某本人当时说她母亲因为做这个手术留下后遗症她就不想做手术。

于是其为穆某开了接骨胶囊和舒筋丸的药品,过两三天后起开始为穆某做牵引治疗,牵引的工具有铁制的牵引架子、牵引弓、牵引带和牵引品,穆某的牵引没有用牵引弓,其一共为穆某牵引了一个月左右停止治疗,共收费八九百,牵引中途穆某有过不适说腿困的不行,其为调整过两、三次。其还向穆某说过如果受不了就去做手术吧,穆某坚决不去。

张某称其有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是卫生局颁发的,高级中医理疗师是自己培训学习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2010年以后开始不给病人开处方,从2011年开始在xA医院工作,2014年夏天离开xA医院。

  1. 五、被害人陈述

20141013日上午7时许摔了一跤造成胯部疼痛,害怕做手术就和丈夫柳某商量看是否有其他办法,其丈夫朋友张某1介绍了张某,20141015日,张某1和其丈夫在xA医院见到张某看了其在乙康医院拍的片子,张某建议让去做手术,但丈夫和其均说用其他方法,于是就介绍了牵引治疗。20141019日中午12点,张某将牵引架子送往穆某家开始为其固定好牵引架做牵引并开了两种药,一种为跳骨片,一种为丸药。

张某为其做牵引35天,共收取1000元。治疗开始后三四天效果还行,第五天开始连续两天出现浑身发抖,气血不足,说话不利索,其丈夫赶紧给张某打电话,张某去穆某家后只是说穆某心情问题让想开点。2014119日,张某带其和丈夫在xA医院拍了片花费45元,牵引35天后,张某为穆某固定好的牵引架子拆除。

穆某发现自己的右腿部萎缩,明显比左腿又短又细,右腿部也弯不回来,张某嘱咐让其多锻炼先让右脚跟后跟用劲蹬在地面上蹬直让脚趾活动的办法就会好起来,这样锻炼了60天还不见好转,后于2015年正月初八在太原x骨科医院治疗才发现股骨头坏死,做置换手术花费5.3万元,加上路费、伙食费、陪侍费、复诊费、误工费共损失10万元。

  1. 六、证人证言

20141013日,其妻子穆某摔了一跤造成胯部疼痛,1014日在xB医院拍的片子,次日,其从朋友张某1打听张某接骨头接得好就请张某让帮忙看看如何做牵引,一两天后,张某拿着牵引架子把穆某固定好,并开了两种药,一种是跳骨片,一种是山药丸,让穆某牵引35天。

但到第五天的时候,穆某出现浑身发抖,气血不足,抽筋的样子,说话不利索,就赶紧询问张某情况,张某去穆某家后说没事让到了二十天的时候去xA医院拍片看看,二十天后其带穆某去了中医院拍了片子花费45元,,张某看完后说没事,牵引35天后,张某为穆某拆除牵引架子,张某嘱咐让穆某多锻炼并教先让右脚后跟用劲蹬在地面上蹬直后让脚趾头活动,过了一个月,其老婆觉得不舒服,询问后又让买了跳骨片和山药丸。

三个月的时候,穆某给张某说右腿短着了迈不出去。后于2015年正月初九左右,其老婆在太原x骨科医院治疗才发现股骨头坏死,做置换手术花费5.3万元,加上路费、伙食费、陪侍费、复诊费、误工费共花费10万元左右。张某给其老婆治疗期间未出示过任何证书也未佩戴过任何胸卡,更未出具过任何收据。

七、民事赔偿

2016112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穆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肆万元,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取得了穆某的谅解。

八、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伤残等级不应以职工工伤标准认定为七级,而应以人身损害标准鉴定为九级,被告人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九、法院判决

犯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壹仟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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