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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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食品非法添加中药材,职业打假人有获得十倍赔偿的权利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8日|分类:消费权益 |1070人看过

、原告观点

原告因生活需要通过x商城在被告x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x保健品专营店”上,分别于20211020日、20211024日购买案涉产品“x茶”,购买2袋,支付价款共计176元。x平台所购买时的订单编号为x0x2

被告分别使用x快递(快递单号x9)以及顺丰快递(快递单号:SF1124151259480)寄往原告所在地。原告发现案涉食品非法添加中药材“淫羊藿”、“锁阳”、“肉苁蓉”,均属于药材。

审理查明

原告主张其从x网络平台购买了涉案产品的事实属实。从原告提供的被告网店产品介绍图片、实物、及通过被告网店链接进入被告网店可显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x茶”,实际上是由没有备注生产厂家的袋装小茶包,每小包为20克,每袋20包。

小茶包的材料是包含淫羊藿、锁阳、肉苁蓉、人参、玛咖、黄精、菟丝子、韭菜籽、桑葚、枸杞等经初级加工的并配伍而成的中药材保健茶包。涉案产品以初级农副产品的产品属性进行生产及销售;原告购买涉案产品并未进行食用;被告没有提供足够证明原告系职业打假人的证据。

原告提交了x平台当中的购买订单凭证截图、购买到的被告销售的x茶产品的实物及照片、被告在x所售卖的x茶的网页快照。被告未提供证据。

三、被告观点

对于原告主张退还货款176元,如原告同意退回货物,被告愿意退还货款。原告表面系维权,实为以高额索赔为目的进行营利。其以营利为目的的索赔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对于原告主张10倍赔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

被告出售的商品为初级农产品,并非原告所称属于药品范畴,同时原告购买商品的目的并非消费,而是以索赔为目的,原告恶意将一般商品描述为药品,属于虚假描述,目的为了高额索赔,原告的行为属于恶意索赔,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原告属于“职业打假人”,为了获取利益不择手段,把法律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赔偿机制变成其纯粹的获利工具,给企业施压,钻法律空子,“恶意打假”。

疫情期间,企业本就经营困难,若法院纵容原告这种行为,无异于给企业经营雪上加霜,为促进企业长久发展,请求法院对原告这种行为予以制止,维护公平正义。综上,原告购买商品的目的并非食用,原告的行为是职业碰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严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应为产品责任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对原告所交证据及主张的购买涉案物品的事实,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售卖给原告的涉案产品,虽然原材料出自初级农副产品,但经配伍而成小茶包后属于深加工的特殊食品,实际上是规避食品安全法规的监管,其生产环节、包装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176元及赔偿价款十倍合计1760元赔偿款的诉求。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十倍价款合计1760元的赔偿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没有提供足够证明原告系职业打假人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该主张。另原告主张被告退回货款176元的诉求,因涉及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合同尚未解除,也没有退货给被告,故原告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限被告xx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某176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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