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假设医疗方案要求在静脉输液管上使用10号针头。这是一个相对较大的针头,将允许快速的流速。医生开的处方是一种药物,如果给得太快,毒性很强。为了提供额外的保护措施以防药物输注过快,医生规定通过25号针头输注药物。用这么小的针不可能太快给药。
然而,护士没有按照医生的指示,而是按照要求使用19号针头的方案进行操作。药物通过过快,患者因剂量率不当而产生不良反应。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将对患者的伤害负责,因为它允许护士用护士的判断代替医生的判断,这对患者不利。
值得注意的是,问题不在于医疗方案是否侵犯了“医学实践”。为了有用,医疗方案必须包括一些医学判断的练习。医生希望护士知道在哪里注射,在静脉注射时使用哪根针和滴速,何时必须更换静脉注射,以及其他药物管理的“常规”技能。然而,这些技能与如何喂养病人或更换床是不同的。医生通常会修改给药方案,但很少(如果有的话)评论患者的进食方式或亚麻布的更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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