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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即使知假买假,亦不影响其作为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权利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4日|分类:人身损害 |373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2163日,胡某通过微店APPx经销部开设的店铺x先后购得17“虫草茶”(598/盒),由x经销部通过x速运寄与胡某。

庭审中,胡某提供了案涉产品实物及每次快递收货时的视频,从视频显示,胡某提供的产品实物与快递收货时视频记录的一致。被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案涉“虫草茶”外包装为长方体盒子,盒内装有12个密封圆柱形小罐,圆柱形小罐顶部画有虫草图案。

整个产品内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产品信息。

、原告观点

原告发现案涉“虫草茶”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址厂名、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净含量等。且该产品违法添加了冬虫夏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三、被告观点

原告系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其购买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案涉产品来源合法;.产品责任纠纷应适用严格责任,即产品有缺陷、消费者遭受损害、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原告未有身体受损情形。

四、庭审意见

1、关于案涉产品性质属药品还是食品的问题。产品实物系碎片状的根、茎、皮等几种物质,明显非虫草的自然形状,该产品中的虫草含量应较少,多为其他物质,而该产品并未对成分或配料作出说明。产品名称为“虫草茶”,按一般通俗理解,该产品系当作茶饮用,而非中药材食用。原则上茶属食品类而非药品,故本院宜认定案涉产品属于食品。

关于案涉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本案中,案涉产品为定量包装销售,符合法律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应属预包装食品。但该产品无标签标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标签标识信息是食品安全要求的重要内容之一,亦是消费者获取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配料等信息的直接途径。

预包装食品上应当标明产品生产日期、成分、保质期、生产者的厂址厂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否则消费者无法从形式上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存在安全风险,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案涉产品未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标注相关产品信息,从外观上极易作出判断,故而认定x经销部在销售时系明知。据此,本院对原告要求x经销部退款及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购买案涉产品共计支付10166元,故本院主张由x经销部退还原告货款10166元,并支付赔偿金101660元。

3、关于方某贞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x经销部系个体工商户,由方某贞个人经营,故本院主张由方某贞以个人财产对x经销部的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4、关于被告抗辩原告系职业打假人而非普通消费者,其购买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即使原告系知假买假,亦不影响其作为消费者身份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xx食品经销部退还原告胡某货款10166元,并支付赔偿金10166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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