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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体检中发现异常未建议进一步检查,致肺癌漏诊医方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544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71128日,陆某某在人民医院参加由单位组织的体检,体检后人民医院出具了编号为41711280003的体检报告单,该体检报告单中的“胸部-正位胸片”的检查结论为肺正常。

2018421日陆某某因“咳嗽咳痰半月,咯血2天”在市x医院住院治疗,建议患者至上一级医院进一步检查。并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初步诊断为肺炎。陆某某在x医院出院后即于次日即2018425日入住人民医院。入院后人民医院完善各项检查,行支气管镜检查、活检等检查措施。

经诊断后确诊为“右肺癌伴阻塞性肺炎、右肺不张”,2018430日患者出院;同年52日又入住市肿瘤医院,入院后该院结合人民医院行支气管镜检查、活检、免疫病理、免疫组化等病历资料,考虑为小细胞肺癌,予以化疗。2018529日化疗结束后出院,出院诊断载明“右肺小细胞肺癌广泛期”。

2018614日起至201938日期间,陆某某又前后13次分别至市肿瘤医院、x市第三人民医院、x市第二人民医院、x省肿瘤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最后一次在市肿瘤医院出院后,陆某某于2019310日在家中去世。

二、医方观点

院方对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经对本病例鉴定后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但院方认为,虽20171128日其院方在对患者体检时未检出患者患有恶性肿瘤,但院方未能及时检出患者疾病的诊疗行为与患者因恶性肿瘤死亡的后果并无因果关系。

由于患者自体检至发病就诊的时间间隔也仅有四个多月,院方至多也仅需承担因延误诊治的时间而导致增加的医疗费用,现原告所请求赔偿的项目和范围是建立在患者死亡的基础之上,与法无据,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鉴定意见

根据现提供的鉴定资料,综合分析认为人民医院在陆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与疾病的及时诊治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介于次要与同等之间。

四、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在患者陆某某20171128日行健康体检时,未请患者脱去外衣,技术操作上存在不规范,但此不规范的医疗行为不影响对胸片结果的判定;

2、对20171128日胸片(片号1602777)医方报告(心肺未见明显异常),经本次专家阅片(右肺门下方见可疑异常),应建议患者进一步检查;

3、体检X胸片分辩率低,对肺癌的诊断有一定的局限性;

4、关于患者自身因素,患者陆某某201851日病理报告确诊为小细胞癌,体检胸片检查并不影响该疾病的性质;

5、损害后果,医方体检报告未见异常描述,对患者的及时诊治有一定的延误。

五、庭审意见

x司鉴中心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经质证,双方均予以认可,理应作为本院认定责任的判断依据,故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及死亡的事实、被告的过错等综合情况,应确认人民医院承担40%的责任比例为宜。

六、法院判决

被告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163324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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