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120接线员推诿延误院前急救,未及时派车导致病人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997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622日上午,患者罗某军在家中觉得头晕、出冷汗1小时、昏迷10分钟,原告黄某娣立刻拨打120急救中心求救,接通x市人民医院,电话要求报告罗某军当前地点、基本病状,尔后回复:“无车辆可安排,要患者家属自己打电话给x市中医院”。

罗某军家属自行安排私家车送患者于当天1050分到达被告x市人民医院进行急诊治疗,当天1138分转入ICU住院治疗,经x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的抢救无效,于当天1324分死亡。死亡诊断:1、心跳骤停;2、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可能大性,心源性休克;3、未排除脑血管意外。

受害者家属认为:120急救中心没有及时派车,导致罗某军延迟一个多小时才送至x市人民医院,被告x市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当受害人本人清醒地告诉医生:心脏病史等相关情况后,并没有针对受害人的病史和病情(急性心梗)进行及时抢救,而是要求受害人做一些没有必要的入院检查及化验。

直到一个多小时以后,受害人的病情危急时,才将受害人送入ICU进行抢救,x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的疏忽,错过了受害人罗某军心梗病的最佳抢救时间,造成受害人罗某军抢救无效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二、患方观点

120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在本次接线中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让罗某军家属自行拨打x市中医院急救电话,是错误的。最终导致罗某军因延误最佳治疗时间而死亡的法律后果,因此,x市人民医院120工作站存在重大过错。

三、医方观点

本院对受害人罗某军的急诊科医疗行为符合规范;ICU抢救及时、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入院后,签署了ICU知情同意书、病危通知书、护理操作知情同意书、尸体解剖知情告知书,答辩人已充分和家属沟通,告知了相关医疗风险、护理情况以及尸体解剖的相关问题。患者的死亡与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患者发病后病情进展快,虽经急诊和ICU全力抢救,患者还是在到院后短短2个半小时死亡,虽感遗憾但确非医疗行为过错所致。

关于120工作站的事宜,120工作站不属我院的分支机构,行政上不属我院领导,120工作站和答辩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由于我市120急救中心尚在建设中,120工作站暂挂靠我院,我院的急救资源、救护车由工作站负责调配,至于如何调配与我院是没有直接关联的。从原告的的起诉状来反映,120工作站已充分和家属沟通告知,120工作站并未存××违规情况。

四、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1、医院在给被鉴定人罗某军首诊时存在如下欠缺:没有及时明确诊断、早期处理不妥,在患者危重时让其短暂脱离抢救措施等;2、被鉴定人罗某军所患疾病严重,复杂是死亡的根本原因,但不排除医方医疗欠缺对被鉴定人病情进展产生影响;3、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五、庭审意见

损失核定合计758508.67元。参考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被告x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承担10%责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应付清赔偿款人民币75850.87元给原告。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