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有责任尽其所能为患者谋福利。分配有限资源的政策可能会限制医生履行对患者义务的能力。医生有责任参与并贡献其专业知识,以保障患者在社会层面做出的卫生资源分配或配给决定中的利益。
关于在患者中分配有限医疗资源的决定应仅考虑与医疗需求相关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受益可能性、需求紧迫性、生活质量变化、受益持续时间,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成功治疗所需的资源量。
一般来说,只有患者之间非常实质性的差异才具有相关性;差距越大,使用这些标准就越合理。在做出生活质量判断时,应首先对患者进行优先排序,以避免死亡或极其糟糕的结局;然后,应根据生活质量的变化对患者进行优先排序,但仅当患者之间存在非常实质性的差异时。
不应考虑非医疗标准,如支付能力、年龄、社会价值、感知的治疗障碍、患者对疾病的贡献或过去对资源的使用。
分配决定应尽可能尊重患者的个性和个别病例的细节。当根据上述适当标准接受治疗的潜在接受者之间不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时,应采用"先到先得"的办法或其他一些平等机会机制来作出最终分配决定。
尽管有几种伦理上可接受的策略来实施这些标准,但没有一种策略是伦理上强制要求的。可接受的方法包括三层体系、最小阈值法和加权公式。决策机制应客观、灵活、一致,确保所有患者得到平等对待。
主治医师必须始终是患者的代言人,因此不应做出分配决定。被拒绝获取资源的患者有权被告知决定背后的原因。控制稀缺资源的机构的分配程序应向公众披露,并接受医学界的定期同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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