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作机构之一陷入财务困境,并且没有必要的现金支付其索赔份额,这就特别麻烦。如果其他贷款机构不能自行解决索赔,它们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判断,即陷入困境的贷款机构更不可能支付。
如果他们确实在没有问题机构授权的情况下达成和解,他们必须支付超过他们应得份额的索赔。要从不合作的机构追回这笔额外支出,将需要诉讼和额外的索赔费用,并可能增加机构间的摩擦。
随着判决和解金额上升至百万元水平,诉讼和解的灵活性变得越来越重要。当判给原告100万元时,被告在适当上诉后,必须一次性支付这100万元。被告很难筹集到这笔一次性款项,而且往往无法满足原告的需求。
像所有和解一样,结构性和解要求被告有财力让辩护律师向原告提供公平的条件。当被告提供方没有足够的可用现金支付公平的理赔时,无准备金的自我保险或“裸奔”使辩护律师无法进行有效的谈判。这是一项公共政策决定,反映了防止医院破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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