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20年11月18日早晨,患者郭某山(男,50岁)因腹痛到被告x市人民医院就诊,后住院治疗,当天进行检查诊断,确诊为:肠梗阻、肠粘连(住院病历中标注“?”),患者在检查过程中无任何其他病症,各项指标显示正常。手术前,家属及患者本人要求手术治疗,不同意微创,被告处主治医生说小手术用微创简单、恢复快。
2020年11月19日,即住院第二天下午,医生安排微创手术。在微创手术前,患者自行进入手术室,开始麻醉,但在麻醉后患者身体出现了抽搐严重异常,伴大便失禁,但医生未考虑患者生命的危险,考虑是患者存在局限性腹膜炎,继续手术治疗。
在手术过程中,患者出现严重昏迷并用呼吸囊辅助呼吸,出现呼吸衰竭,转入ICU病房,被告向患者家属下发病危通知书。在ICU病房中,患者一直高热,严重感染,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21日早上5点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未尽到必要的诊断治疗义务,未注意到麻醉、手术等过程中,患者出现多方面严重感染、器官损害、呼吸功能衰竭等,导致患者死亡。
三、医方观点
被告对于患者郭某山曾在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术后死亡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但原告主张交通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赵培美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不属于本案赔偿的合理范围,故被告不应承担该部分的赔偿责任。
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已包含在丧葬费内,原告再行主张于法无据,患者住院期间应当认定为一人护理,原告主张二人的护理费无依据,故对上述不合理的损失。如按鉴定结论,被告认可60%的过错参与度,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10000元计算。
四、尸检结果
2021年1月6日x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郭某山的死亡原因为双侧大叶性肺炎并发感染性休克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x市人民医院的过失行为与郭某山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力。被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8000元。被告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提交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或提供书面说明的书面申请,故对于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
六、损失计算
医疗费22028.37元、死亡赔偿金1010975元[(43726元/年×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136455元(27291元/年×5年)]、丧葬费45330.50元(90661元/年÷2)、误工费344.25元[(18753元/年+12660元/年)÷365天×4天]、护理费479.19元(43726元/年÷365天×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080357.31元。
本院确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核定被告因该次医疗事故支出如下合理费用:尸检费10001元、鉴定费18000元,共计28001元。
七、庭审意见
本院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64285.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914285.85元。根据上述赔偿比例,被告因该次医疗事故支出的费用28001元,应由原告承担5600.20元,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08685.65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刘某芬、赵某美、郭某丽、郭某凯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08685.6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