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方陈述
原告因腹痛反复发作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诊断为:结肠息肉、溃疡性结肠炎。被告为原告实施了结肠息肉手术,术后造成原告大便排不出来,直肠、肛门出现功能性障碍。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过度医疗及手术操作不当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2、患方观点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26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1747.8元、误工费1993元、残疾赔偿金69500.6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共计82019.48元。
3、医方观点
被告不存在任何医疗过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鉴定意见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本院委托x省x市x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原告又表示不再鉴定,要求撤回。
5、庭审意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应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原告称被告给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为术后排大便不通畅,对于原告是否存在该损害,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亦申请撤回了司法鉴定。因原告主张真伪不明,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增的诉讼请求。
7、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