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规范中,目前有2条与启动和终止医患关系相关的意见。实际上是从承认医生可以自由选择他们将为谁服务开始的。医生应该在紧急情况下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做出反应,一旦接手了一个病例,医生就不应该忽视病人。
终止医患关系的医疗规范则赋予医生选择退出关系的权利,但前提是“在退出之前足够长的时间内通知患者、亲属或负有责任的朋友,以允许获得另一名医生”。
这两个概念——医生可以选择为谁服务以及可以终止关系,在此之前,医疗规范仅雄辩地警告不要遗弃患者,认为:医生不应该因为病人被认为无法治愈而抛弃病人;
因为他的医疗对病人,对安慰他周围的亲戚,可能继续是非常有用的,甚至到致命疾病的最后一段时间,通过减轻疼痛和其他症状,并通过安抚精神痛苦。这是一种义务,它独立于一切金钱考虑,而且远远高于一切金钱考虑。
医生急于保护他们作为治疗者的声誉,可能会避开那些病入膏肓的病人。近年来,有了一个新概念进,“病人不能被忽视”,它引入了这样一种观点,即除紧急情况外,医生“可以自由选择他将为谁服务”,“一旦承担了一个病例,医生不应该放弃或忽视病人。” “直到从病人或家属得到了希望出院的充分通知,使他们有可能找到另一名医护人员”3。
这里有两个显著的变化。首先,人们认识到,医生可能出于患者不治之症以外的原因希望断绝与患者的关系。第二个概念,即医生有选择他们的病人的自由,除了在紧急情况下的需要,医生选择病人的权利仅仅是病人选择医生的权利的对应物。
医生可以选择他将为谁服务。然而,在紧急情况下,他应该尽其所能提供服务。已经对病人进行了医疗,他不得忽视病人;而除非他已获释放,否则他只有在给予充分通知后,方可中止其服务。不治之症作为忽视病人的一个原因已经完全消失了。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