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120救护车无随车医生出诊,未进行有效抢救致患者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1735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961721点许,三原告亲属赵某河在x县城东大街北头突然倒地后,经邻居通知原告赵某与王某平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125分半左右被告120急救中心救护车到达现场,2133分三原告亲属赵某河被推入进入急诊大厅,经抢救无效,2230分三原告亲属赵某河被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二、患方观点

救护车到达现场,救护车上只下来一名护士而没有跟车医生,现场中,跟车护士没有给原告亲属赵某河进行生命体征监测,也没有建立静脉通道,更没有对原告亲属赵某河进行胸部按压救治,而是让人将原告亲属赵某河直接抬上被告救护车,在去医院的路上因道路崎岖不平,造成救护车行驶颠簸。

原告亲属赵某河几次曾被颠来倒去,在此情况下,被告救护车没有采取适当的减速处理,护士也没有加固氧气装置,造成氧气瓶软管不能及时给患者供氧,至2133分患者被推入被告急诊大厅,在近一个小时抢救中至2230分许,赵某河不幸被宣布死亡。

三原告认为,本案中,由于被告无随车医生出诊,在现场没有对赵某河进行有效的抢救或采取适当措施延缓患者病情发展,被告出诊过错行为是造成原告亲属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对三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为维护三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x实(2020)病理鉴字第739号,依法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处。

三、医方观点

患者赵某河死亡的原因已经经过鉴定中心鉴定,所以被告方恳求法庭按照鉴定意见书处理。

四、鉴定意见

第二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赵某河诊疗过程中存在救护车到达后没有建立静脉通路,没有给予对症治疗,没有给予规范心肺复苏的过错,该过错与其心源性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原因。原告支付鉴定费共计10000元。

五、庭审意见

三原告的损失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有效证据予以认定,本院核定三原告的合法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615617.46元(34200.97/年×18年);2、丧葬费33634元;3、精神抚慰金50000元;4、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本院酌定按照农林牧渔行业标准计算55天,即3237.75元(5人×5天×129.51/天);5、交通费500元;6、鉴定费1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第二人民医院在对三原告亲属赵某河的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如存在过错,则过错参与度是多少。结合鉴定意见,被告应承担相应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共计712989.21元,本院酌定由被告第二人民医院承担200000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王某平、赵北、赵某物质性及精神性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