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20年3月9日晚原告父亲郭某学出现身体不适,郭某英于当晚21:04分拨打急救中心电话,调度人员说马上联系,并询问郭某英地址。郭某英告诉地址在xD17。过一会郭某英见120急救车未到,于21:12分再次拨打120,调度员告知已派车。之后,郭某英一边等120急救车,一边通知弟弟妹妹,并想办法缓解父亲不适。但直至郭某学于当晚22:00左右不幸离世,120急救车一直未到。
二、患方观点
办理完郭某学丧事后郭某英向急救中心投诉,被告知为因调度人员接听电话失误。急救中心未尽法定救助义务,因其重大过错导致延误郭某学抢救时间,错失抢救时机不幸离世,急救中心应对此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医方观点
死亡赔偿金没有异议,丧葬费没有异议,交通费以票据为准,误工费计算方法及计算标准有异议,精神抚慰金主张过高,鉴定费同意承担50%,原告主张同等责任赔偿比例50%无异议。
四、鉴定意见
建议医方占同等原因。最终的参与度由委托方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判定。原告因司法鉴定支付鉴定费15,000元。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未在接到120急救电话后第一时间派出急救车,存在过错。
2、至患者死亡,仍无急救车到现场,延误抢救,错过了患者可能的存活的机会。
3、如果医方无法调度车辆,则应第一时间通知患方,告知采用其他方式去医院;另外,从医方出现的这个“误会”可以看出,医方在调度时未能将求救人员的信息详细沟通,在这方面管理是存在缺陷的。
六、庭审意见
1、死亡赔偿金。患者郭某学系1949年12月6日出生,去世时为71周岁,原告于2020年5月9日起诉至法院。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患者郭某学的死亡赔偿金应为286,380元(31,820元/年×9年)。
2、丧葬费。根据法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经计算,患者郭某学的丧葬费为37,632元。
3、奔丧期间交通费、误工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鉴定费。原告委托x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并支付鉴定费15,000元,且原告提交了相应票据予以佐证,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一至四项,由被告医院按照50%比例分别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43,190元(286,380元×50%)、丧葬费18,816元(37,632元×50%)、鉴定费7,500元(15,000元×50%)。
5、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患者郭某学已死亡,本院结合被告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为3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急救中心赔偿原告郭某英、郭某玲、郭某君、郭某臣死亡赔偿金143,190元;丧葬费18,8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9200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