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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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违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规定,延误抢救时机致患者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3日|分类:人身损害 |615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2018822日原告亲属廖某学爬3米高楼梯时摔伤被送往被告x1市中医医院治疗,经体格检查、辅助检查CT显示左侧第5-10肋骨骨折,左侧胸壁包块。经过被告几天治疗,廖某学病情未得到好转,反而更加严重。2018826日被告x1市中医医院双向转诊将廖某学转入x2市人民医院。当日,x2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201882701:15分宣布临床死亡。

二、中医医院观点

1、鉴定人代表在庭前会议中已经确认,在整个鉴定过程中没有看到过患者在x2市人民医院的急诊科就诊的急诊病历。患者的急诊病历如同x1市中医医院和x2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一样重要。

2、对于患者廖某学膈肌破裂、膈疝形成的这类疾病,一旦确诊,不能延误,应尽早手术治疗。但鉴定机构不知道患者到达x2市人民医院时急诊科时的基本情况,而是以患者到达医院近一小时后的住院部护士监测的生命体征结果,代替患者到达x2市入民医院时的生命体征,实在荒唐之极。

3、关于x2市人民医院在急诊科重复作CT检查,我方认为,x2市人民医院违反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规定要求,才是真正的延误了抢救时机。

三、人民医院观点

1、患者到达x2市人民医院后,x2市人民医院是否应该根据患者在x1市中医医院的CT片和报告单直接实施手术,无需再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和再次CT检查,而再次CT检查就是耽搁时间、延误治疗?

患者在到达x2市人民医院后,病情已经严重变化。鉴于任何病情随时都存在发展变化的可能且拉长时间看也必然会发展变化,故x2市人民医院为准确掌握患者病情,事实证明再行检查是正确的。

2、患者到达x2市人民医院后,在进入手术室之前耗费的时间是否过长。考虑到实施手术前,完成《手术知情同意书》,需要麻醉的,还需取得《麻醉知情同意书》等,另一方面还要完成各项术前准备,这都需要耗费时间,故此,从201882623:00分科室完成病人交接开始,到201882623:50分患者廖某学入手术室接受麻醉,所耗费的时间也很正常。

并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形。患者入院的时候胸壁就已经出现了包块,而且该包块持续到最后,虽然患者的胃进入了胸腔,由此造成了一定的梗阻,但是并没有形成完全性的梗阻,不能以胃内还残留有饭粒推断胸壁疝形成的时间较晚。

3、鉴定人也没发现x2市人民医院在麻醉上存在什么问题。故此,就对患者实施全麻而言,x2市人民医院并不存在过错,不能以全麻对患者身体有影响,最终患者是在麻醉过程中发生死亡为由,就认定x2市人民医院必然在麻醉环节存在问题,并应该承担责任。

4、鉴定人针对x2人民医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应该被法庭采信。鉴定人认为x2市人民医院没有以安置胃管的方式进行胃肠减压属于医疗过错是不正确的;2.患者死亡是在麻醉过程中出现的。

四、尸检结果

廖某学死亡原因符合左胸严重外伤性隔疝、侧壁疝,压迫左肺、纵膈及心包腔,影响心肺呼吸循环,在全麻术中死亡。

五、鉴定意见

x1市中医医院建议参与度为55%-65%x2市人民医院建议参与度为10%-15%

六、庭审意见

结合本案案情,过错本院酌情参与度:x1市中医医院为65%x2市人民医院为15%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1市中医医院赔偿原告廖某平,费某年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4601元;被告x2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廖某平,费某年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183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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