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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因检查结果互认导致误诊误治,两医院共同赔偿90余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1日|分类:法律顾问 |907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9328日,冯某会(男,1973817日出生)到x县人民医院进行胃镜检查,提示:1.慢性浅表性胃窦炎。2.贲门息肉。201941日,冯某会因“胸痛1年”就诊于x附院,行内镜检查显示:1.贲门口糜烂增生性质:中分化鳞癌;2.胃底黏膜下隆起;3.慢性非萎缩胃炎。病理诊断:(贲门口)中分化鳞癌。

2019415日,冯某会就诊于x大学x医院,该院经结合x附院的病理报告,经胃十二指肠钡剂造影及胃癌增强扫描等检查后诊断为:“胃贲门中分化鳞癌;慢性非萎缩胃炎;胃底粘膜下隆起:性质待定?”x大学x医院经向原告方告知可选择的手术方式如下:开腹胃癌根治术;腹腔镜胃癌根治术。或非手术治疗。

2019417日,x大学x医院对冯某会行“腹腔镜胃底贲门癌全胃切除D2根治、食管空肠Roux-en-Y吻合+肠粘膜松解+迷走神经离断术+腹腔恶性肿瘤特殊治疗”,冷冻后病理诊断:均未见肿瘤累及。患者于2019429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x大学x医院没有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根据x附院的检查报告进行手术,术中病理未见肿瘤。但是,医生仍然将全胃切除。2019424日病理检查结果再次证实是胃炎,不是肿瘤。

三、被告x附院观点

x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依据不足,不应得到采信。无论是按照日本标准还是欧洲标准,我院对冯某会的(贲门口)中分化鳞癌的诊断是准确的。

四、被告x大学x医院观点

我院未复核x附院的病理诊断,符合相关诊疗规范,我院还对该患者做了其他相应检查。x附院病理诊断为鳞癌,而鉴定机构诊断为高级别上皮内瘤变的问题,该问题本身存在学术争议。高级别内瘤变包括重度异型增生和原位癌,属于胃肠道癌前病变和早癌,易进展为具有侵袭和转移能力的浸润性癌为特征的癌前病变。即便是高级别内瘤变,也应实施手术。

五、鉴定意见

1.x医学院附属医院、x大学x医院对冯某会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x医学院附属医院、x大学x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冯某会目前损害后果的完全原因。在这完全因中x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冯某会目前损害后果的轻微原因,x大学x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冯某会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冯某会全胃切除评定为五级伤残;冯某会行全胃切除术,误工期(休息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120日。

六、医疗过错分析

x附院的病理存在误诊。x大学x医院:对1911113-1号切片阅片:结果为不典型增生,亦即胃癌的癌前病变。

送检资料显示:患者入院前曾分别在x县人民医院(2019328日),x医学院附属医院(201941日),进行胃镜检查,其两次检查结果存在差异即:贲门息肉(山田Ⅱ型)和贲门口中分化鳞癌。医方术前未再次检查,即诊断为“胃贲门中分化鳞癌”,

并据此施行“腹腔镜胃底贲门癌全胃切除D2根治、食管空肠Roux-en-Y吻合+肠粘膜松解+迷走神经离断术+腹腔恶性肿瘤特殊治疗”;结合目前对送检x医学院附属医院1911113-1号切片的阅片结果及医方术后病检(2019-4-24)结果“胃贲门:粘膜慢性炎症”,应认为医方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术前检查不完善,导致误诊,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无施行上述术式的手术指征,存在过错。

七、庭审意见

对鉴定结论认为x附院误诊予以采纳。x大学x医院在前两医院胃镜检查诊断结论不同时,却以检查结果互认为由,而手术。但是,两个医院之间的检查结果互认是有前提的,应为目前患者提供的检验检查满足判断、评估疾病的需求,而x大学x医院并未阅片复查而诊断作出治疗方案。

故鉴定结论认为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术前检查不完善,导致误诊,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损失费用合计913133.09元。根据鉴定意见,确定x附院赔偿182626.62元,x大学x医院赔偿730506.47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冯某会182626.62元;被告x大学x医院赔偿原告冯某会730506.4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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