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3日原告刘某向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x城北区1.2.3号楼竣工验收备案表”。同年8月14日,x区住建局经调查落实,x城北区1.2.3号楼工程未经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2020年5月13日,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原告发短信,内容:“x市x区2013-7号地块旧城区改建(x城)项目,北区规划号1.2.3的业主,您好:
您的回迁房定于2020年5月18日交房,请您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回迁协议原件(要求协议上人员全部到场签字),到x城售楼中心财务室交房处办理交房手续,请您按通知时间交房,逾期不交房者,视为交房,特此通知!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5月13日”,因涉案楼房未取得竣工手续,原告拒绝接收房屋。
三、原告观点
征收协议约定征收补偿费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2013年五年期利率是4.75%,协议签订至今已有6年半,截止2020年5月18日x公司给原告计算的利息是118554元,倒推出来利率大概3.13%,不足一年利率。
其次开发公司在未达到交房条件的情况下通知“2020年5月18日交房,逾期不交房者视为交房”,同时征收补偿费的利息和每月安置费截止5月18日停止发放。另外原告自2019年8月28日起安置费至今未领且拒绝结算。
请求判决支付原告征收补偿费582773元的利息按银行同期5年期利率4.75%计算(从2013年11月28日起至合法交房执行完毕止)并支付原告安置费每月3890.4元(从2019年8月28日起至合法交房执行完毕止)。
五、第三人观点
1、原告请求判决按银行同期5年期利率4.75%计算支付征收补偿费582773元的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013年11月9日,x市x区人民政府发布(2013)26号征收通告,原告房产在征收范围内,丈量编号8-5,面积194.52。
三方依法签订了协议,对征收补偿的各项费用和调换的房屋进行具体约定。2019年11月15日,原告与答辩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四份《协议书》,原告自愿将暂不领取的安置费存放在答辩人处。
2020年6月22日,经过与原告结算,第三人一次性将安置费及利息付清,有原告领款单和支票存根为凭。因此,原告请求按照银行同期5年期利率4.75%计算支付征收补偿费58273元的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原告请求判决支付从2019年8月28日起至合法交房执行完毕安置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房屋验收后,被告已经通知原告在“2020年5月18日交房,逾期不交房者视为交房”,同时征收补偿费的利息和每月安置费截止5月18日停止发放,这是符合法律法规、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六、庭审意见
因涉案楼房未经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尚不具备交房条件,结算基础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征收补偿费582773元的利息(按银行同期5年期利率4.75%计算)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临时安置费。综上,被告应按照每平方米每月2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临时安置费。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临时安置费(890.4元/月),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通知原告刘某交接验收合格的安置房之日止。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