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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住院期间医护人员使用来历不明的白蛋白,导致患者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652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2019117日,受害人胡某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等病入住被告x总医院治疗。主治医生吴某某向邵某推销很早以前在该内科接受治疗的患者住院期间交由内科保管的人血白蛋白,当即遭到了邵某拒绝。

邵某遂驱车前往x大学医大三院购买了三支人血白蛋白注射液,并严格按照药品储运要求将人血白蛋白安全运送至x总医院。将药品交付给了x总医院内科护士徐某某,用于对受害人的诊疗。

徐某某于201911917时许为受害人注射了一支人血白蛋白。受害人感觉良好,并没有发生不良反应。201912012时许,x总医院内科护士张某某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输入白蛋白,继而处于深昏迷状态,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1213时许死亡。

二、患方观点

邵某春等6人认为x总医院内科医护人员在对受害人胡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着玩忽职守行为,使用来历不明的人血白蛋白。因此,x总医院对受害人胡某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鉴于以上事实,邵某春等6人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三、法院查明

患者死亡后,2019121日,x总医院向胡某某家属出具《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胡某某的孙女邵某珊代邵某在该告知书上签名。2019121日,x总医院在胡某某死亡后向胡某某家属出具了《尸体解剖告知书》,胡某某的孙女邵某珊代邵某在该告知书签名,拒绝尸检。

四、医方观点

胡某某死前应用人血白蛋白是病情需要,x总医院存在将其他人的人血白蛋白给胡某某注射的瑕疵行为,胡某某死亡后,家属拒绝尸检,没有就患者死因第一时间提出质疑。邵某春等6人也没有证据证明x总医院的瑕疵行为与胡某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没有证据证明x总医院在对胡某某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应认定胡某某完全死于自身疾病,认定胡某某本身患有的疾病是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x总医院在对胡某某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但x总医院在已对胡某某家属下达了危重病情通知书的情况下,仍将被胡某某家属明确拒绝的其他患者留存的人血白蛋白给胡某某注射使用,存在明显的过失。

胡某某死亡前被医院告知病情危重,因此胡某某本身患有的疾病也是其死亡的重要原因。患方不同意尸检的后果,致未能对胡某某进行尸检无法查清其死亡原因。对此,胡某某的家属即邵某春等6人亦有过错。

法院酌定x总医院按50%的比例赔偿胡某某死亡各项损失。邵某春等6人的各项合理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141595元(28319/年×5年,胡某某去世前已年满80周岁)、丧葬费3072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0元,以上合计222320.50元。

六、法院判决

x总医院立即赔偿原告因胡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1160.2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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