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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申请事项表述不明确时,通知补正是依法履职的应有之意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620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91218日,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事项如下:1、认定宗地2019-16号地块的征地行为违法;2、认定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将不符合拍卖出让的土地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19年第九次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的宗地2019-16号进行拍卖出让公告的违法事实。

3、撤销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19年第九次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4、撤销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19年第九次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原告观点

原告的房屋及土地在该公告出让的宗地2019-16号地块内,原告未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协议,并存在法律纠纷和该地块征地手续法律效力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公然将该地块公告出让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侯自然告字[2019]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被告在《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中还以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被告可根据原告的申请事项逐条选择支持或不支持,或应该依法书面通知原告补正,而被告并未通知原告补正就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被告观点

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原告的行政复议涉及不同的行政主体及行政职权。原告有义务明确其针对的具体是哪一个行政行为,但其在本案中并未明确。原告未证明其与案涉征地、土地拍卖公告等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告无从得知其是否系案涉地块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抑或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更不可能知道案涉行政行为是否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四、庭审意见

原告就土地出让公告提起行政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可以”通知,但不应理解为选择通知或不通知补正的权利,因为不补正的法律后果是视为“放弃申请”,所以根据程序正当原则,通知补正应当是行政复议机关的告知义务,是依法履职的应有之意。被告未告知补正,却以此为由不予受理有失公允。

另,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作为一个行政行为,应当告知相对人相关的法律适用依据,但被告决定不予受理却未告知任何法律适用依据,应在今后复议审查中予以纠正。综上,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主要依据不足,法律法规适用错误,应予撤销,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就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1224日作出的x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就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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