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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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免费为患者行公益手术,造成患者一级伤残医方亦须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465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951日,原告刘某玲(女,196679日出生)因“双眼异物感,视物模糊2年余”入被告处,被诊断为翼状胬肉,予以免费左眼翼状胬肉切除手术。当日1717分,原告如厕后出现小便失禁、肢体抽搐、有呕吐等,被告进行了抢救。

当日1810,原告被转至x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疝、左侧基底节区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医院行“左侧基底节区出血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右侧侧脑室外引流术”,住院40天,医疗花费合计55207元(52607元+2600元)。202136日,原告门诊花费54元。合计55261元。

2019610日,原告被转至郑州颐和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脑内出血、肺部感染、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贫血,住院123天(58天+65天),医疗花费合计56688.43元(29112.27元+27576.16元)。

二、患方观点

原告于201951日被被告医生欺骗,在被告做“左眼胬肉”切除术,由于该院严重的医疗过错,导致原告突然昏迷,丧失意识,被告后将原告送往x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治疗,现原告仍处于深度昏迷,无任何意识,需呼吸机辅助呼吸。现原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三、医方观点

根据患者当时的情况,被告诊断明确,手术措施得当。原告出现目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疾病导致,并非被告的医疗行为所致,被告仅应承担次要责任。为原告治疗,被告没有收取一分钱,系公益性手术,承担责任的比例应考虑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及地区差异等因素,应以10%左右为宜。

四、鉴定意见

原告脑内大面积出血术后致现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医方医疗过错参与度具体比例参考范围为21%40%

五、庭审意见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原告围手术期的处理欠规范,抢救过程记录不详细,对手术风险告知不足,存在过错,但被告的治疗行为系免费进行,未收取任何费用。被告作为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免费诊疗,有利于公众享受公共卫生资源,有利于普惠性民生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应鼓励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科学、合理的公益性医疗服务。

结合鉴定意见,酌定被告承担34%的原告损失。护理费,本院认为按5年计算为宜,之后新发生的护理费用可另行主张。原告要求按5年计算营养费,于法无据,根据原告现有证据,可按实际住院天数167天(1天+40天+1天+123天+1天+1天)计算。

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过高,本院酌定为170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用过高,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3500元。原告主张的外购药物免疫球蛋白、人血白蛋白的费用,考虑到原告当时的特殊情况,有正式发票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经核算,原告的损失为:残疾赔偿金695006.8元(34750.34/年×20年)、护理费235425元(129/天×365天×5)、医疗费113149.43元(55261元+57888.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000元、鉴定费21350元(2万元+1350元)、交通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50元(50/天×167天)、营养费3340元(20/天×167天);

残疾辅助器具费2406元(698元+1708元),外购药物费用11366.6元(4807.6元+2080元+3375元+1104元)。原告主张输血、鉴定出诊等其他费用,未提供正式票据;主张纸尿裤、营养费、营养品等费用,未提供证据证明费用发生的合理性,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获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误工费、救护车费用,但在赔偿清单中未予列出,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另案主张。

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388923元[(695006.8元+235425元+113149.43元+21350元+3500元+8350元+3340元+2406元+11366.6元)×34%17000元,四舍五入取整]。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x镇卫生院赔偿原告刘某玲共计38892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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