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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患方要求撤销法院予以支持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973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9722日,患者朱某某因间断头晕不适3周余自走至被告x中心医院入院治疗,区,初步诊断:1.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2.脑梗塞3.2020729日,被告对朱某某施脑动脉造影术;202089日,被告对朱某某施联合血管搭桥+颞肌颞浅动脉贴敷术。术后给予口服抗凝及扩张药物,术后第四天出现言语表达稍有不清,复查头颅CT,未见明显出血及梗塞。

术后第五天仍有言语表达不清,无意识障碍,无肢体功能障碍,诉有腹胀,给予开塞露灌肠后排便,患者诉腹胀好转。晚间1020分再诉腹胀加重,给予甘油灌肠剂110ml不保留灌肠,后患者排出少量便,同时出现患者呼吸急喘,嗓音有痰,给予吸痰,加大氧流量,10:45分患者突发血氧饱和度难以维持,10:50分呼吸心脏骤停,给予气管插管、心肺复苏,抢救无效,于81423:50宣布死亡。

二、患方观点

事后原告经过多方了解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原告认为双方缔结医疗合同之后,被告应依据医学原则,诊疗常规,并秉承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

从被告实施的诊疗过程来看,由于被告对老年患者在手术之前检查不完善,术后未采取合理的预防及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患者死亡之前的灌肠行为可能引起的电解质紊乱、出现并发症、心律失常及心脏骤停缺乏充分的预估,也未履行操作上的风险告知义务,致使自走去被告处的患者在被告处诊疗22天后死亡。

三、医方观点

1、答辩人已经和原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书》并已经履行,原告方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就朱某某死亡的事件,朱某某的五位继承人和其他家属均到答辩人处进行沟通,随后在五位继承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原告方已经于2019815日自愿和答辩人达成《和解协议书》。

答辩人已经支付原告方5000元,随后又支付2000元路费。原告方在协议中明确表示不以任何借口再以此事向对方提出要求,也不得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损害对方名誉。而原告方却出尔反尔,不顾《和解协议书》已经解决此案的情况,仍然向法院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增加诉累,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答辩人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患者朱某某术后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心源性猝死-心肌梗塞,为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患者朱某某术后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心源性猝死-心肌梗塞,为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答辩人的诊治过程符合医疗常规,无明显差错,术后腹胀便秘为常见并发症,灌肠的处理也无相关禁忌,与患者死亡无必然联系。故答辩人的诊疗行为对于朱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我方不予认可。答辩人告知原告要进行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但是原告执意要将尸体运走。致使无法进行尸体检查检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进行尸检,无法确定死亡原因,就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显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患者家属即原告方将尸体执意拉走土葬,而导致无法进行尸检程序,其责任在患方,而不在医方。原告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故鉴定机构的鉴定前提条件存在尸体缺失的客观性,其鉴定结论存在事实依据不足的问题。

4、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费用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费用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酌情认定。患者朱某某事发时已经72周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的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应当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过高。

5、即使是法院认定答辩人存在医疗过错,答辩人认为自身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承担不超过5%的赔偿责任。且答辩人已经支付原告7000元费用,该费用应当在赔偿费用中予以扣减。六、原告所提的两项诉讼请求一项系撤销之诉,一项系给付之诉,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审理。

四、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x中心医院对被鉴定人朱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朱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五、难点解析

2020815日,被告(甲方)与原告朱某学(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付给朱某某家属人民币伍仟元整。此协议为最终协议,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事向对方提出要求,也不得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损害对方名誉。朱某某主治医师杨某、原告朱某学签字确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赔偿金及2000元交通费,原告于2020815日将朱某某尸体运回老家进行安葬。朱某某住院期间个人自付金额为30355.97元。

六、庭审意见

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共计391393.1元。鉴于被告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本院酌定被告赔偿五原告上述损失计117417.93元(391393.1元×30%)。对于五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为15000元。原告朱某学与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原告要求撤销,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认可被告已实际支付其7000元,依法应予扣除。综上,被告应当赔偿五原告上述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25417.93元。

七、法院判决

撤销原告朱某学与被告x中心医院于2019815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被告x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5417.9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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