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敏系x市x区x村人。1999年2月,刘某敏通过x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培训及医生资格考试,取得了乡村医生资格证书。2014年10月30日,刘某敏经注册取得了x区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册登记的执业地点为x区卫生院。
2019年9月7日,被告x区卫健局接到线索东大营有人医治蛇咬伤致患者死亡。x区卫健局执法人员对x区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经检查发现玻璃上写有中医诊所字样,室内诊桌上有刘某敏老中医字样名片,抽屉内有6份门诊病历本,现场还发现大量中药饮片、药酒及其他药品。
刘某敏现场提供了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当日,被告x区卫健局予以立案。2019年11月15日、11月22日,x区卫健局听取了刘某敏就案件情况的陈述、申辩,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年3月26日,x区卫健局向刘某敏告知了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刘某敏陈述、申辩权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
2020年4月1日,x区卫健局作出山卫医罚决字(2020)第Y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刘某敏送达。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刘某敏停止执业活动,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元及药品(详见物品清单);2.罚款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后,x区政府向x区卫健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认定x区卫健局作出的山卫医罚决字(2020)第Y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x区卫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敏不服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案外人刘某华(已亡)因被蛇咬伤于2019年9月2日至9月7日在刘某敏在x区南家属院平房进行治疗,刘某敏对刘某华的蛇咬伤进行了用药处理。2019年9月7日,刘某华病情加重死亡。医学尸检报告认定刘某华为心源性猝死,认定刘某敏的治疗行为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三、原告观点
山卫医罚决字(2020)第Y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告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其所执业的x石河镇x村卫生所依法取得了x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处于正常年检状态,原告作为乡村医生,其具有行医资格,x区卫生健康局认定其为非医师行医不是事实。
四、被告观点
原告刘某敏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其注册地点是x区x村卫生所。但刘某敏未在注册执业地点执业,而是在x区开展诊疗活动。在行政处罚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按非医师行医进行处罚。
五、庭审意见
刘某敏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其乡村医生注册执业地点以外的x区南家属院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被告x区卫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刘某敏进行处罚具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正确。x区政府根据双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了复议,其作出的复议决定依据充足、复议程序合法。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敏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