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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开放性创伤清创不规范,创内异物未能彻底清除医方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815人看过

一、治疗经过

201889日晚12时许,原告马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撞入绿化带伤及头部,随后于20188104时许被送到被告x医院入院治疗。被告的医生对马某某初步诊断为: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多发性颅骨骨折(双侧额骨及筛骨、左侧顶骨);3、头皮挫伤;4、双侧吸入性肺炎;5、鼻浅表损伤;6、左下肢浅表损伤。被告对原告行相关检查,给予抗炎、营养神经、止血、补液等治疗。

原告于201882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多发性颅骨骨折(双侧额骨及筛骨、左侧顶骨);3、头皮挫伤;4、双侧肺炎;5、双侧创伤性胸腔积液;6、鼻骨骨折;7、鼻浅表损伤;8、左侧膝关节副韧带扭伤。出院医嘱为:1、出院后注意休息,避免受凉感冒;2、三月内避免左膝关节剧烈活动;3、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原告在被告处共计住院12天。

二、后期治疗

原告马某某称其从被告x医院出院后,伤口处依旧疼痛并且皮肤裂伤处间断有黄色液体流出,找被告的医生清理过几次,但一直没有好转。2019115日,原告自行到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人民医院对马某某入院诊断为:1、额窦开放性陈旧性骨折;2、右侧眼眶上壁陈旧性骨折;3、右额部窦道形成。

x人民医院对原告行相关检查,在全麻下行右额部异物取出术、右额窦异物取出术、右额部窦道摘除术、筋膜组织瓣成形术。原告于20192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额部、额窦异物。出院医嘱为:预防上呼吸道感染,保持术区清洁、干燥,清淡饮食,注意休息。原告马某某认为被告x医院在对其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现诉至法院。

三、患方观点

2018810日,原告不慎摔倒在地伤及头部,随后被送往被告x医院入院手术治疗,治疗终结原告出院后,伤口处依旧疼痛并且皮肤裂伤处间断有黄色液体流出。无奈,原告只能前往x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右额部手术后留有额窦异物。

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共计37330.99元;2、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四、医方观点

原告于2018810日因车祸外伤后意识不清4小时入住x医院,门诊头颅CT提示双侧额骨、左侧顶骨、双侧筛骨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查体右额部可见一约100px伤口,活动性出血,局部颅骨塌陷,入院后急诊局麻下行头皮挫伤清创缝合术,术中未见右侧额窦异物,术后给予抗炎、营养神经、止血、补液及对症治疗。

原告于2018822日出院,出院时伤口恢复可,未见明显渗出。原告右侧额骨开放性骨折,术后分别于2018810日、820日复查头颅CT,均未见右侧额窦异物。被告x医院治疗过程规范、及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马某某2018810日车祸致伤头部前往x医院诊疗过程中,院方诊断成立,具有清创探查缝合手术指征。清创过程中,院方医生存在未尽到谨慎医疗注意义务和诊疗义务,不能排除开放性创伤清创不规范,创内异物未能彻底清除,存在漏诊医疗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拟为75%

六、庭审意见

对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且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相关法律处理,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被告x医院应当承担75%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向原告马某某赔偿24348.3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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