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华系死者王某的父亲,2019年1月7日王某因“肚子疼”到x诊所就诊,进行了输液治疗,王某离开诊所后,于2019年1月8日在x县内死亡。2019年1月10日,被告县卫健局接到x县公安局x派出所关于王某诊疗后死亡事件的通知后,对x诊所及杨某某进行了调查。
同年6月3日,被告再次对x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杨某某询问调查。原告认为在x诊所为王某诊疗的医师杨某某,其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是儿科专业,而王某就诊时已年满15周岁,不属于儿童,因此存在超范围行医行为,要求县卫健局依法对x诊所及杨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24日,原告王某华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向县卫健局邮寄了上述《行政处罚申请书》,被告县卫健局未对王某华的《行政处罚申请书》进行答复处理。2020年3月31日王某华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原告观点
x诊所出具的相关资料显示杨某某(案外人)为王某独立开具医嘱并提供诊疗活动,x诊所仅有儿科,其医师也仅为儿科专业。王某就诊时年满15周岁,不符合儿科的诊疗范围,杨某某已超范围行医。同时x诊所还存在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为非法行医,应由被告给予其行政处罚。
2019年1月10日被告县卫健局介入调查本案,同年1月11日被告县卫健局告知王某家属该诊所证照齐全,被告未作出行政处罚。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处递交《行政处罚申请书》,并于2019年12月24日向被告邮寄了《行政处罚申请书》及《律师函》,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答复。被告作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所属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被告观点
针对原告提出的王某就诊时年龄为15岁,x诊所存在超范围行医的问题,x诊所及杨某某不存在超范围诊疗的违法行为,被告在接到法院通知前,并未收到原告提交的书面《行政处罚申请书》及《律师函》。故被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存在任何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县卫健局是x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告的举报,县卫健局未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也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亦未将结果反馈。被告的行为与上述法规规定的履职要求不符,故对王某华提出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县卫健局提出的只收到原告王某华的口头举报,未收到书面举报,对于王某华的口头举报,已经进行了两次调查,且给王某华进行了口头回复的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针对原告的书面举报履行相应的受理、记录、检查、监督管理的职责,故本院对被告县卫健局的辩解不予采纳。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卫生健康局针对原告王某华的《行政处罚申请书》,履行受理、记录、检查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并将处理结果向原告予以书面回复。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