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x市x区卫生健康局接到投诉人举报原告李某亮无证擅自开展疾病诊疗活动。被告通过调查取得李某亮非医师行医证据,包括:1、为患者夏某芳治疗腿痛、关节炎,李某亮本人给夏某芳的左右膝盖、右手腕各打了一针。2、给患者周某花治疗腰痛,李某亮本人给打的针,拿了吃的药。
3、给患者张其慎治疗的骨折,李某亮给诊断后拿了吃的药。4、“李某亮骨科医院红宝康复丸”为胶囊,内盛药面,为“李某亮骨科医院”给患者所用。5、李某亮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为患者“拿的药,贴的膏药”。6、李某亮在陈述与申辩中承认“徒手正骨”、“治愈骨折”。7、李某亮本人发布的视频中,李某亮本人给患者正在正骨。
被告根据以上证据于2019年10月12日向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临东卫医罚(2019)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李某亮违法所得3750.00元,罚款80000.00元。原告不服诉至我院,请求依法撤销临东卫医罚(2019)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告观点
原告曾因无证擅自行医,违法开展诊疗活动于2007年7月3日受到过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是被告接到投诉人举报原告无证擅自开展疾病诊疗活动,通过初步调查,被告发现原告有非医师行医活动的违法事实,决定立案调查。
案件受理后被告通过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就诊者、介绍就诊者、陪同人分别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对现场诊疗场所、广告设施、交通工具及诊疗物证均拍照取证,取得了确实充分的原告非医师非法行医的证据。李某亮非医师行医证据确凿充分。
被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告陈述与申辩提及的“无法取得医师资格证”原因和“医疗机构限制设立”、“变相扼杀中医”与其非医师行医无关;非法所得3750元是由其非医师行医所产生,与行医场所是否是新旧手续无关;曾因违法执业活动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情形属于《x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0项严重情节,罚款幅度在7-10万元。
原告强调身患××,家庭变故净身出户,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作出临东卫医罚(2019)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裁量对其罚款8万元,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综上,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所诉事实和理由,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有资格开展诊疗活动,只是一味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被告在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
三、被告证据
证据1、x区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表及受理记录和立案报告(3页),证实的问题为被告接受投诉人张某兵、马某彩、夏某芳投诉李某亮非医师行医的问题并及时受理立案;证据2、被告查处原告非医师行医的场所现场笔录及对原告的询问笔录(5页)及现场照片(6页)共11页,证明被告接举报投诉后履行职责,对原告李某亮非医师行医进行了监督检查;
证据3、被告在接举报投诉后对就诊者、介绍就诊者、陪同人分别作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照片以及原告为患者诊断疾病、打针、提供药物及收取诊疗费用的照片;证据4、2019年9月10日被告在经调查取证确认原告有非医师行医行为后向原告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原告停止医疗执业活动;
证据5、2007年7月3日x市x区卫生健康局向原告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证据6、2019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原告的陈述和申辩,证明原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了原告享有的权利,原告也对自己的行为作了陈述和申辩;
证据7、2019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了原告接到决定书后的司法救济途径。证据8、有关李某亮诊疗录音和视频合集,内有15个视频,7个诊疗视频,医疗宣传3个,销售药品2个,其他3个。
四、庭审意见
原告李某亮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夏某芳、周某花及张某慎等人治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被告x市x区卫生健康局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临东卫医罚(2019)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亮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